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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的决定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省、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 下规定: 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 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 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并可以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 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修正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和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 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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