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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7日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 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 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 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 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应当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法 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 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 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 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 工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 争议处理、提供法律援助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 系,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 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劳动者积极参加经 济社会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 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提升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提高产 业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 第九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用人单位应当支持 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协助工会开展工作.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2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 工会.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相适 应的工会组织. 职工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 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 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 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 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主持工会工作.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若干行业,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者地方产业 工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或者设 立一年之内组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 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支 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吸纳劳动者加 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未依法成立工会的,劳 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联合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 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各产 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 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 或者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 级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改组的,该 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不足一百人的,召开会员大 会;会员一百人以上的,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 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 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 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 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 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 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 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用人单位 协商确定. 机关工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相应 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可以设专(兼) 职工会主席,未设专(兼)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 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2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 况,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审计. 工会女职工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 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十人 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 的,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 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 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 律监督组织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 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 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 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 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 的,应当妥善安排.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 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 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 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 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 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 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 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 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 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 (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从事工 会工作,工资、职称评聘等待遇不受影响,占用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 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 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 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劳动保护监 督等职责,工作时间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 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 意见. 对工会的意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予采纳 或者认为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 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 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 地方总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 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 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议定的 事项应当作出纪要,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 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违反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 纠正.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2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 安置方案; (二)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 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 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等重大 事项; (四)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草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检 查、督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 集体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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