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11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合治理 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 政府、 村(居) 民委员会、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居民小区、村 (居)民等主体 共同参与、 共同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建设人人有 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动。 第三条 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以人 为本、服务群众,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社区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 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 和自治、 法治、 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 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 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乡社区治理具体工作 , 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 查和考核工作。 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司法、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 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文化、 卫生健康、 应急 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 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宣传,营造全社会关 心、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 良好氛围。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 个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治理 第九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当 贯彻总体国 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加 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 义教育,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第十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当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为主线,促进民 族团结进 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建 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 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源 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加 强网格化管理, 深化双联户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社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平安村 (社区)、平安 家庭等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 加强规 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 (居)务公开和民主 监督制度,制定 完善村规民 约、 居民公 约, 增强议事协商、服务居民能力。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 时代 “枫桥经验”,整合应急管理、 网络理政、 公共安全等 方面资源, 加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综治中 心规范化建设,健全 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 机制,实现社区安全稳定问题 和风险隐患的分级排查、呼叫响应、协同 整治。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 立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 基层法律工作 者、 社会 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开展 物业、土地、家庭、邻里纠纷和信访投 诉等领域的 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活动。第十三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依法管理 宗教事务, 加强社会 流动从事民俗宗教服务人 员的管理,教育 引导村(居)民自 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 危害国 家安全、 破坏民族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 配置,完善 社会力 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与社 会工作 者、社会组织、 志愿者、社会 慈善资源联动 机制和购买服 务机制,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 接诉即办工 作,依法 及时办理有关 诉求,有效化解社会 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城乡社区建 立突发事 件应急机制,保障应急 物资,定 期开展安全 风险评估、 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 社会安全事 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 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 必要的应急 演练。 发生突发事 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 开展防治、救助活动, 落实相关 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 实、报送相关信息,协助 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加强法治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法律 意识、网络安全防 范意识,引导和支持村(居)民理 性表达诉求,依法 维护权益。 市、 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深入实施移风易俗 行动, 倡导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 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 划和方案。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 衔接。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 驻社区单位和 物业服务人应当 共建互补,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 绿地、 卫生保 洁、污染防治和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美化城乡社区人居环境。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 件、 地理位 置等实际 情况,确定乡村生活 垃圾收集、转运、 处置模式, 推进乡村生活 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对可降 解有机垃圾应当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 对本村(社区)的生活 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 垃圾的收集、 处置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 厕所改造工作, 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 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 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 乡村新 建住房,应当 配套建设卫生 厕所。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 清 洁整治和公 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 清洁卫生。 村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 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 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 清洁,可以绘制文化 墙。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 就业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 救助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 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公 益法律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治安服务以 及环境绿化服务等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线上线下服务 机制, 拓展村 (居)民服务 网点和服务业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城乡社区 供水、 供电、供气、 道路交通、 环保、 物流、 文化、 体育等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办好 就业、 教育、 社保、 医疗、养老、托幼、 住房等 民生实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资源 向城乡社区 下沉,加强社会 救助、养老、未成年人保 护、医疗卫 生、 环境保 护等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供给 能力。 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城乡社区联建共建,发 挥驻村(社 区)工作 队作用, 巩固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 成果,推动 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常态化、制度化,有 效服务群众。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生活服务 网点 建设改 造,完善网点布局,着力引导社会力 量发展托幼、养老等 服务。 鼓励在乡村建立综合 性服务网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 便利 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开展生 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 活动,帮助 季节性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高 龄僧尼等群 体解决生 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村(居)民参与各 类公益性、福利性、 群众 性活动,开 展自助、 互助志愿服务。 村(居)民参与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纳入 志愿服务激励范围。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04-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04-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04-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04-0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0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