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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7日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跨区域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 理高效利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雅鲁 藏布江干流、支流、湖泊、湿地等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可持续发 展。 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 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雅鲁藏布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雅鲁藏布江 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 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 制,统筹协调本辖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 作。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 水行政、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 经济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 公安、 文化、 旅游、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 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 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雅鲁 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 (镇)人民政 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体 工作。 鼓励将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和林长制。各级 河(湖)长、 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 相关部门做好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志愿 者等社 会力量参与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活动。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支持流域 生态保护的 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 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 研院所、 高等 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生态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与利 用提供技术集成、推 广等服务。 第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 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 的宣传,并依法进行 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 每年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 况时,应当 包含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情况。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 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雅鲁藏布江流域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损害公共 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 以依法 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破坏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环境 的行为有 权依法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 时处 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对在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市、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 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建立水资源 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 度。 雅鲁藏布江流域水资源 开发利用应当 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流域 综合规划, 优先满足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 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等用水 需要。 第十三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生态用水保 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 确定流域重 要支流和重 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 量、生态水位管 控指标。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将生 态水量纳入年 度水量调度计划,保 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 求, 保障枯水期生态流 量、重要湖泊的水 量和水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 部门科学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 质监测,监测信息及 时向 市人民政府 报告。 第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地 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 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 水资源 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 水位、 水 质,并采取相应风险防 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 布江重 要支流源 头实行严格保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国家公 园、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 园等自然保护地,强化雅鲁藏布大 峡谷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色 季拉国家森林公园、雅尼国家湿地公 园、易贡国家地 质公园、 鲁朗林海风景名胜区的特殊保护与管理, 筑牢国 家生态安全 屏障。 第十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生态环境、 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 饮用水水源地 达标建设和保护 要求,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 饮用水水源地规 范化建设和安全 监 管,制定 饮用水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 估,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 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 门应当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 取水口的监管,建立 流域重 点监控取用水户名录和台账,指导 取用水户规范安装计 量监测设施。 第十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水行政部门按照划定的河道、 湖泊管理 范围,在流域干流及其支 流的河道管理 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严格涉河 建设项目审批,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统 筹协调辖区内河道 清淤疏浚工作,推进雅鲁藏布江干流、 支流水 系连通、行 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 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 堤防和护 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 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 贸易活 动。 第二十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水域 岸线管理保护,保 障自然岸线保有率,恢复 岸线生态功能,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雅鲁藏布江流域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 禁 止采砂区和规定 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 采砂总量。 第二十二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 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 藏布江流域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 点保护,鼓励有条 件的 单位开展对雅鲁藏布江流域 尖裸鲤、黑斑原鮡、拉萨裂腹鱼、巨 须裂腹鱼、平鳍裸吻鱼、墨脱四须鲃、 西藏 墨头鱼、墨脱裂腹鱼等 水生野生动物生境 特征和种群动态的 研究,加强对 孟加拉虎、云 豹、金猫、赤斑羚、羚牛、黑颈鹤和巨柏、喜马拉雅红豆杉、暖地杓 兰、桫椤、千果榄仁等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 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采取建设过 鱼设施、增殖放流、 人工 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 生生物的生态需 求。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宣传、 引导、 规 范、监督社会民 众科学放流。禁止在雅鲁藏布江流域 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 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因科学研究 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 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 渔业资源 品种,必须经自治区 以 上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部门批准。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 雅鲁藏布江 禁捕执法工作, 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捕捞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 失综合治理,合理 采取植树种草、封山育林 和坡面治理等生态修复及保护 措施,增加林草 植被,增强水源 涵养能力。 禁止在水土流 失严重、 生态 脆弱的区域 开展可能 造成水土流 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确因国家发展 战略和国计民生需 要建设的 项 目,应当 科学论证,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采取水土流 失预防和 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 提升 本行政区域的生态 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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