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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4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月30日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物业服务人等 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 舒适、 文明、 和谐的居住 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 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绵 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 —— 1 ——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 合力。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鼓励社区内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志愿 者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 物业管理规范和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 作经费。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 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 台。 鼓励运用数字化、 智能化等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 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 —— 2 ——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三)负责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四)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 (二)办理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和( 临时)管理规 约备案; (三)办理物业承 接查验备案; (四)实施 对物业服务人及 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 3 ——(一)市 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 使 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 收费进行监督 检查,依法 查处涉及特 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 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 落实安全 防范 措施,依法 查处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 消防 安全职责,依法 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 出口、消 防车通道等 违法行为;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 管理,依法 查处违法建设、 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公共绿地、 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 (五)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对建设工程及其 配套 建筑的规划设 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依法 查 处有关环境 污染等违法行为; (七)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树木砍伐、移植等监督管理; (八)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 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 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防工程等 违法行为; (九)发展 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 整涉及实行政府指 导价的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 —— 4 ——(十)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 矛盾纠纷的人 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十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传 染病防治工作, 对 二次供水、现制现 售饮用水等 生活饮用水的 卫生监督管理; (十二)水 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节约用水和 防洪应急抢险 等相关工作;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加强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设 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物业管理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各物业服务区域内 显著位置 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执法事项、 联系单位、 举报电话。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 以下职责: (一)组织、 指导、 协调本 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 员会选 举、换届; (二)指导、 督促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依法 履行职责; (三)调 解处理物业管理 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 的关系; (四)建立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 —— 5 ——动中的 重大问题;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 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 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 支持、配合居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 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行业 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 业经营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 物业 使用 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委员会等 在 处理业主 或者物业 使用人个人信息时,应当 遵循合法、 正当、必 要和诚信原则,不得泄露或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 无关的 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四 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对业主的权 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的设立和 召 开、 业主共同 决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的选 举产生和履职、 物业服 —— 6 ——务人的服务、 物业的 使用与维护、 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 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 根据业主大会的 决定,以幢、 单元、楼层等为单位, 推选业主代 表收集业主意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代表的 推选 及表决办法应当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 决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也可以采用电子投 票表决系统或者其他 具备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 由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 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人数 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 成员总人数的 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的资 格、 条件参 照《四川省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 格和条件,其选 举产 生、候补顺位、任职 期限等事项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约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或者业主大 会临时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 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报告会议事项, 听取意见并接 受指导。会议 召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 (村)民委员会 可以派员参与指导。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 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 7 ——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 接待工作制度, 接受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 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 记录制度, 对业主大会会议、业 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 档案并妥善保管。 业主 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 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 接受业 主监督。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 以上的业主依法提 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提 出书面罢 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 主大会应当 在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 出决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 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符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的 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情形,经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后,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 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 不足总数的二 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需要提前换届, 经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后,不能选举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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