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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 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四个机关”建 设的部署要求,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 造政治坚定、 服务人民、 尊崇法治、 发扬民主、 勤勉尽责的人大工 作队伍,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 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始终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 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2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 导,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体现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好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 要制度载体、 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入学 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将学习贯彻习 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重要思想作为必修课和基本功,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和理论水 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宪法至上,坚决维护宪法权 威和尊严,弘扬宪法精神,积极参加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做宪 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 重点,紧紧围绕省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积极推进法治吉林建设 ,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 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贡献力量 。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 念,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民主选举、 民主3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过程中,更好地履行人大职能、展 现人大优势、发挥人大作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熟悉 法律和法规,自觉学习 掌握依法履职 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 依法履职能力。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民主集中制 原则,依法 按照 程序履行职责,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 使职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 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与其他 工作的关 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 从常委会工作的 需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 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 遵守会议 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出席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出 席常委会会议的,必 须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 任或主持 工作的 副主任书面请假。 参加全体会议时,不得中 途擅自退席。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 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 研读 预先送达的会议有关 资料,就会议议 题做好审议的准备。 常委会 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 议题充分发表意 见。审议意见要实事求是、 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 使提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 提出建议、 批评、意见等权利要依法进行。4常委会组成人员必 须参加对议 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 结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 织的视察、 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在活动中深入实 际,注重实效,对发现的 问题,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和调研单位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 联系 代表制度, 经常进行 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积极 向常委会 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 从事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 模范遵守法律和法规, 带头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 格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及其实 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 施办法,纠正和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 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 利用职务 之 便牟取私利。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 秘密。凡规定不 应公 开的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5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 外事活动中,要 模范遵守外事 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 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 档案制度,记 录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 席常委会会议,会议 审议发言,参加 视察、 执 法检查和调研,以及与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 情 况,并以适当的方式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 违反本守则的, 向常委会主 任 会议作出 说明;情节严重的, 向常委会主 任会议作出 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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