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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拓宽就业 创业渠道,推进乡村振兴和“粤菜师傅”人才培养,促进潮汕 菜产业发展,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潮汕菜特色品 牌的创建、发展、保护和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 。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 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潮汕菜特色 品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潮汕 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 — 1 —第四条 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 ,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参与传递市场信息、组织维护经营秩 序、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保护等工作。 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和市场引导,建立行业 自律体系,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潮汕菜行业协会以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高于国 家、行业、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 准。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 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 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潮汕菜特色品牌 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 品和服务。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灾害保险 服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经营 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灾害保险。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潮汕菜特色品牌 评 定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实施 。 — 2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评定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列入潮 汕菜特色品牌 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开展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与潮汕菜特色品牌 名录的 编制工作 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潮汕菜经营者 可以申请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 被评定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由市商务部门 颁发证书、授 予牌匾。证书、匾牌应当 载明经营者 名称、名品或者名店名称 等内容。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 可以依法在广 告宣传、说明书、展 览展示、经营等商业活动中 使用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字样或者标 志。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可以通过开 辟专栏等形 式开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宣传报道。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 其相关部门和产业 园区 管理机构应当 完善产业园公共服务配 套功能,并在潮汕菜特色 品牌经营者进 驻产业园区、不动产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 拟入驻有关产业 园区且符合集约 用地条 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业项 目,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给予用地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依法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 的地价款,可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一个月内 缴纳地价 — 3 —款的百分之五十, 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 保护潮汕菜特色品牌优 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 扶持狮头 鹅、紫菜等特色优 势农业产业和 南澳牡蛎、金玉三捻橄榄、潮 阳姜薯、达濠鱼丸、潮汕 橄榄菜等地理标 志产品的发展,推动 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建设特色农产品优 势区和潮汕 菜特色品牌 原辅食材种植、养殖生产供应基地。 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 果蔬种植基地、家 禽家畜 以及水产品养 殖基地、调 味品生产基地,推动 绿色食材 供应基 地建设, 提供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潮汕菜特色品牌 原辅材料。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工业 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规 划建设“菜 篮 子”基地、预制菜产业 园、品牌 园区、电 子商务产业 园、直播 带货孵化基地、 美食街、文化旅游平 台等潮汕菜 集聚区,引导 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动潮汕菜特色品 牌集群化发展。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开发 以本地区农 副产品为 主要原辅材料的预制菜。同 时根据本地特 色农业和潮汕菜特色品牌优 势,扶持、培育 海鲜等水产类、卤 味等禽畜类、丸类等特色菜 肴类、橄榄等新鲜果蔬类、红桃粿 — 4 —等粿品类的潮汕菜特色品牌预制菜和 示范企业,推动潮汕菜预 制菜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潮汕菜特色 品牌大数据平台,整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全 链条数字资源,建立 潮汕菜特色品牌 数字资源目录,实现潮汕菜特色品牌 数据的统 一归集,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 数据资源开 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潮汕菜特色品牌大 数据平台向社会公 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筛 选等公益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 划建设潮汕菜特色品牌 基础设施项 目,加大潮汕菜特色品牌公 共服务设施 投入,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推进中 央厨房建设,建立 完善食品安全 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 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 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 时发布市场 流通领域的潮汕菜特色 品牌产品 质量信息,鼓励有资 质的单位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 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利用各类教育 培训资源,在 烹饪、市场营 销、餐饮服务等方 面加强潮汕菜人 才职业 教育和培 训,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人才培养保障 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 措施推动 校企合作, — 5 —支持高等 院校、职业 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培 训机构采取增设 潮汕菜相关专业 课程、完善场地设施和实 训工位、建设培 训基 地和技 能大师工作 室等措施,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合作, 提高培训培养能力;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与 联合办学, 合作建设潮汕菜产 学研基地,开展职业技 能提升和学徒制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 采 取咨询服务、项 目合作、 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引进 全国技术 能手、国家级技 能大师工作 室领创人、中 华技能大奖 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及其指导老师,并在 科研、 配套经营、重大项 目申报、专业技术职 称评定、 津贴等方面给 予支持。 鼓励“粤菜师傅”技 能大师工作 室领创人和 星级“粤菜师 傅”授徒传艺。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潮汕 菜人才的职业技 能评价体系, 完善评价方式,开发体 现潮汕菜 特色的专业职业 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开展 星级“粤菜师傅” 申 报和评选活动,建立健全 星级“粤菜师傅” 激励机制 ;对在潮 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优 先推荐申报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人才项 目和荣誉。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就业创业 扶持力度,提供 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相关的创业 孵化、创业就业 咨询等公共服务, — 6 —落实相关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 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 连锁经营,依 法注册商标、域 名和申请专利,做好 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工作 。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潮汕菜地 理资源 普查,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和支持 符合条件的团体、协 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潮汕菜 原辅材料申请、登记、注册为地 理标志以及申请使用地理标 志专用标 志。 潮汕菜相关团体、协会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潮汕菜经营 者将地理标 志作为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重要 载体,规范 使用 地理标 志商标和 其他专用标 识,提高潮汕菜 知名度。 第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的 文化保护与传承,对 涉及的烹饪技艺、饮食文化、民 风民俗、 故事传说等文化 遗产进行 搜集、研究和 整理,并合理开发 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 编撰出版潮汕菜 书籍,制作潮汕菜 视听作 品,设立潮汕菜的文化展 示场所,收藏展示潮汕菜 历史、潮汕 菜菜谱和烹饪技艺、传承等相关实 物、资料,挖掘、记录、整 理和宣传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开展潮汕菜 学术研讨。对出 版发行的潮汕菜特色品牌 书籍和视听作品, 可以给予奖励或者 补助。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潮汕菜 — 7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支持 符合条件的潮汕菜 烹饪技艺 申报列入各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鼓励潮汕菜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技 能大师工作 室 注册经营性商标,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商务部门应当 挖掘老字号文化资源,支持 符合条件的潮汕 菜经营者 申报国家或者地方 老字号。 潮汕菜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技 能大师工作 室进入相关产业 园区投资经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有关部门和产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文化广 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建设潮汕菜 美食文化 城(街),在 小公园开 埠区等历史文化街区、村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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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2023-04-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2023-04-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2023-04-0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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