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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 条例 (2023年1月8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使用 第五章 人才保障激励与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现代 化建设人才支撑,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新时代人才 — 1 —强市建设,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 珠和现代化滨海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 评价、使用、保障、激励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 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深化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 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完善 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 革。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 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 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 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 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 2 —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 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督促检查, 组织实施 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 信息化、公安、民政、 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文化旅 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 场监管、 医疗保障、金融监 管、政务服务 数据管理、 投资促进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 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 金纳入本级 财 政预算,并作为 财政支出重 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鼓励社会 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 基金,为人 才发展提供资 金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定 期开展 人才需 求调研,作出人才需 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鼓励用人 单位根据自 身发展需 求自主开展人才需 求预测,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 预测分析研究。 第八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宣传、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部门 积极开展人才政策 宣传活动,推广汕尾人才工作 品牌,选树人才服务发展示范 案例,在全社会 营造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 氛围。 — 3 —第九条 鼓励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人民 团体、职业学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 举办或者参加人才峰会、行业 峰会、学 术会议、专业论 坛、技术研讨等人才 交流活动。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 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应当 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为导向, 注重靶向引才和 柔性引才, 优先引进高 层次创新 型科技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 配置中的主导作 用,破除所有制、地域、行业等制 约,促进人才资源有 效配置 和合理流动。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才 分类标准,定 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 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 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第十三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机构编制、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创新管理方 式,做好人才编制规划。 — 4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 挥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 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区位 优势,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和 产业、科技 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 金融等方面 给予支 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聚焦重点产业创新需 求,制定和实 施人才计划,绘制人才地 图和引才 图谱,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 创新创业 团队、高 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 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和具有 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 团 队,可以在引进程 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 事一议。 鼓励用人 单位发挥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引进高 层次人 才、技术技能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和支持 企业引进 境外人才和 境外留学人员,提供 相应 的工作、生 活等便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征集岗 位,举办招聘活动,优化招聘服务,并 可以在人才密集地区建 立招才工作 站,开展 驻点引才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 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 构、社会服务机构、 企业、技 术研发和 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 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 术引进、 联合研发、 顾问指 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 5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 特定条件的人才, 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 金补贴。 第十七条 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等 事业单位的科学技 术人员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 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兼 职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离岗期间保留 人事关系。 鼓励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 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创新实 践经 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研和技 术技能人才 担任兼职教师或 者兼职研究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 机制,畅通人才引进和 回流渠道, 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和吸引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规 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向乡村流动,为服务乡村的 优 秀人才在当地的 居住、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 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开发应当 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为导 向,加强政治引领和政 治吸纳,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 德才 — 6 —兼备,培养科学精神,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 升技术 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教育、科技、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 加强对高等学 校在学科建设、专 业设置、大学生创业 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 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 开展教学、科学研 究和社会服务,重 视对人才科学精神、创新 能力的培养培育。 鼓励高等学 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 求趋势,设 置特色学科、专业和研 究、实训平台。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 在本市重 点行业、领域 中培养、 选拔领军人才和 青年拔尖人才。 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 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 院 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海智工 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创业 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 给予财 政资助。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 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培 养开发高 层次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有 利于促进企业家 发展的 环境,开展常 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 训,建立 企业 家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 优秀企业家和 职业经理人。 — 7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 深度融合,强化 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 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 水平。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开展技 术技能人才评 选活动,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 展技术技能类 竞赛、技术攻关等活动。 职业学校应当以本市产业发展为导 向,及时调整专业设 置,加强培养应用 型、技能 型、创新 型人才。支持职业学校与企 业联合培养技 术技能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 以独资、出资、合作等方 式参与创办、建设 职业学校,为学生提供 见习、实习和就业机会。 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高技能人才培 训 基地、人才 驿站、技能大 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 室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 水养殖、 水稻种植、乡村旅游等 特色产业,培养开发 农村基层管理人 才、农民企业家、 种植养殖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 农村经 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 旅游、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人 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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