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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 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 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 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 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人民代衣大公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 各位代表: 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 ·90·(总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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