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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1 B41 衡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1/ 120—2018 动物防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2018 - 11 - 15 发布 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1 - 15 实施 发 布 DB1311/ 12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玲芝、李玉欣、耿艳青、何佳、刘博、贾敬亮、刘芳、张楠、王丽娟、崔荣 飞、王岩。 I DB1311/ 120—2018 动物防疫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人员防护的一般原则、诊断、畜禽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人员的防护、流行病学 调查人员的防护及健康监测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密切接触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防疫人员、检疫人员或可能被感染的畜禽 场工作人员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3 一般原则 3.1 所有与畜禽接触的人员应当接受防护专业技术培训。 3.2 一次性防护服应符合 GB 19082 的规定。 3.3 防护口罩应符合 GB 19083 的规定。 3.4 与病因不明的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病种的相关规定进行观察。 4 诊断、畜禽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人员的防护 4.1 需备物品 防护服、橡胶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靴等。 4.2 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和无害化处理地点 通过消毒通道进入,应穿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口罩、护目镜,穿胶靴。 4.3 离开感染或可能感染场和无害化处理地点 4.3.1 对场地及其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3.2 在场内或处理地的出口处脱掉防护装备; 4.3.3 将脱掉的防护装备置于容器内进行消毒; 4.3.4 对换衣区域进行消毒,人员用消毒水洗手; 1 DB1311/ 120—2018 4.3.5 衣服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户外晾晒。 4.3.6 一次性防护装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 5.1 需备物品 口罩、手套、防护服、一次性帽子或头套、胶靴、护目镜等。 5.2 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 5.2.1 穿防护服。 5.2.2 戴口罩,用过的口罩不得随意丢弃。 5.2.3 穿胶靴,用后要清洗消毒。 5.2.4 戴一次性手套。 5.2.5 戴护目镜、一次性帽子或头套。 5.3 离开感染或可能感染场 5.3.1 应先脱去个人防护装备,再脱手套。 5.3.2 脱个人防护装备时,污染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 5.3.3 脱手套后,手要洗涤消毒。 5.3.4 工作完毕要洗浴。 5.3.5 所有一次性防护装备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健康监测 6.1 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被感染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部门监测。 6.2 出现发热、腹泻、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及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 6.3 免疫功能低下,有心、肺等疾病的人员应避免从事畜禽防疫工作。 6.4 应密切关注诊断、畜禽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饲养人员的健康状况。 6.5 从事于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人畜共患病检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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