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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535—2022 政策解读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olicy interpretation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535—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解读范围 ........................................................................... 1 5 解读主体 ........................................................................... 1 6 解读内容 ........................................................................... 2 7 解读方式 ........................................................................... 2 8 解读形式 ........................................................................... 2 9 解读程序 ........................................................................... 3 10 发布时限 .......................................................................... 3 11 持续改进 .......................................................................... 3 参考文献 .............................................................................. 4 I DB37/T 453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I DB37/T 4535—2022 政策解读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策解读的范围、主体、内容、方式、形式、程序、发布时限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开主体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公开主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解读和重要会议精神解 读工作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53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章 rule 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 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3.2 行政规范性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4 解读范围 解读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政府规章; b) 以公开主体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 以公开主体名义印发的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影响市 场预期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5 解读主体 公开主体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解读主体: a) 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公开主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b)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应由起 草的公开主体组织解读; 1 DB37/T 4535—2022 c) d) 公开主体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应由印发的公开主体组织解读; 两个以上公开主体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公开主体会 同联合发文的公开主体组织解读。 6 解读内容 解读材料的制作应根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内容特点,结合当前社 会热点和公众关注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b)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知 悉、执行、配合的条款,应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c) 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 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应进行全面诠释; d) 涉及政务服务的,应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 他注意事项; e)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f) 属原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 新旧版本的衔接和差异; g) 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性文件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7 解读方式 7.1 公开主体应根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选 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包括但不限于: a) 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 b) 评论文章; c) 在线访谈; d) 媒体专访; e) 专家解读; f) 答记者问; g) 其他方式。 7.2 有条件的公开主体可依托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设立政策咨询 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 8 解读形式 公开主体应根据受众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解读,解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文字解读; b) 图解图表; c) 音频视频; d) 动画动漫; e) 其他形式。 2 DB37/T 4535—2022 9 解读程序 9.1 起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公开主体应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解读形式、解读方式、解读时间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9.2 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起草公开主体应将解读方案和拟印发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 9.3 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起草公开主体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 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公开主体应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9.4 以其他公开主体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将解读方案和拟印发文件 一并报批。经批准后,应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9.5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公开主体应密切跟踪,对文件发布后社会的 普遍疑虑和争议点,可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和延伸解读。 9.6 政府网站应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文 件发布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文件有关内容。 9.7 公开主体应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大厅、“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新媒 体等发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解读材料,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 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材料的受众面。 9.8 政府网站是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发布的第一平台,公开 主体应在政府网站设置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本公开主体制作的解读材料。 10 发布时限 解读材料应于相应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11 持续改进 11.1 公开主体每年应至少组织 1 次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解读 材料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 11.2 公开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专家 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 11.3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和社会评价范围,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各 公开主体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实现政策解读工作的持续改进。 3 DB37/T 4535—2022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8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 80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1〕 5号)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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