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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for government publishing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531—2022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公开内容 ........................................................................... 2 6 平台建设 ........................................................................... 3 7 业务培训 ........................................................................... 3 8 监督保障 ........................................................................... 3 附录 A(资料性)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 5 参考文献 .............................................................................. 6 I DB37/T 453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I DB37/T 4531—2022 引 言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 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 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本文件是对山东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固化和提升, 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探索出一套符合山东省政务公开发展要求的标准化工作路径。 本文件主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政务公开组织、实施、运行、监督的全链条管理活 动特点,规范和引导公开主体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在具体 实践中,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一直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但普遍认为政务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 开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目前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是统筹推进的一个阶段。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为各公开主体在实践中 统一规范的名称,所以仍使用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名词术语。 由于各公开主体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与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均为同一机构,所以本文件均使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III 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公开内容、平台建设、业务培训和监督保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开主体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T 4532—2022 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编制规范 DB37/T 4533—2022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DB37/T 4534—202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DB37/T 4535—2022 政策解读工作规范 DB37/T 4536—2022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工作规范 DB37/T 4537—2022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DB37/T 4538—202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 DB37/T 4539—202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DB37/T 4540—2022 政务公开社会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公开 government publishing 公开主体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 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 力的制度安排。 3.2 政府信息 government information 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3 公开主体 disclosureobligator 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4 主动公开 active disclosure 公开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3.5 依申请公开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application 1 DB37/T 4531—2022 除公开主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主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行为。 4 总体要求 4.1 公开主体应设立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公开主体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4.2 公开主体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本公开主体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公开主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受理和处理向本公开主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组织编制本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本公开主体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注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符合DB37/T 4538—2022规定的要求。 注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符合DB37/T 4539—2022规定的要求 4.3 政务公开工作可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架构可参照附录 A。 4.4 公开主体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公开主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 DB37/T 4533—2022 规定的要求进行; ——公开主体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 DB37/T 4534—2022 规定的要求进行。 4.5 公开主体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应按照 DB37/T 4535—2022 规定的要求进行。 4.6 公开主体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应按照 DB37/T 4536—2022 规定的要求进行。 5 公开内容 5.1 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a)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c)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e)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f)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 处罚决定; g)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h)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i)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j)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k)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l)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m)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n)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o)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 DB37/T 4531—2022 5.2 市级和县级公开主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还应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5.3 乡镇级公开主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还应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 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 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5.4 公开主体应按照 DB37/T 4532—2022 规定的要求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5.5 县级和乡镇级公开主体应按照 DB37/T 4532—2022 规定的要求,编制和发布本级各领域的基层政 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5.6 县级和乡镇级公开主体宜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与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统筹部署、协同推进。 6 平台建设 6.1 政务公开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提供政务服务的场所; ——公开查询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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