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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339—2022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 Regulation on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service 2022 - 12 - 29发布 2023 - 01 - 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339 —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鲍现宝、缪国徽、夏小二、张德宝、王晓闵、肖圣兵、张玉党、程兴权、鹿经 柏、姜永宾、韩彪、程江霞、种书亚、高新程。 DB34/T 4339 —2022 1 法医临床鉴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临床鉴定服务的总体要求、 管理要求、 服务要求、 投诉处理、 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法医临床鉴定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司法部关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规[2021]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司法鉴定机 构 judicial expe rtise institution 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 的机构。 法医临床鉴定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司法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 残疾、 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expert of clinical forensic expertise 具有法医临床学专业技术知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在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 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总体要求 遵纪守法、保密守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恪守职业准则。 廉洁自律、敬业守信 清正廉洁,自律修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执业秩序。 DB34/T 4339 —2022 2 科学高效、独立公正 坚持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扎实高效工作,依法独立执业,客观公正鉴定。 举止文明、热情真诚 形象端庄,大方得体,言语文明,行为规范。 5 管理要求 机构 5.1.1 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对法医临床鉴定活 动的管理。 5.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人员 5.2.1 应按行业要求规范着装,统一佩戴胸牌、胸徽上岗,保持仪容整洁。 5.2.2 应端庄稳重、举止文明、耐心解答。不应与服务对象争吵或肢体冲突。 5.2.3 不得泄露检验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 设施设备 5.3.1 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建设规范, 结合法医临床鉴定 工作需求, 将服务场所划分 功能区间, 并设置标识。 5.3.2 按照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符合 《司法部关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 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的规定,仪器设备应当通过相关检验检定校准要求。 应配置满足服务需求的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告示牌 、指示牌、禁烟标识 、意见箱、资料宣传架 、饮水设备等。 5.3.3 候检区、受理区和鉴定区 应当配备监控设备,监控资料 保存周期原则上至少为 3个月。 5.3.4 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应急照明灯等。 6 服务要求 信息公开 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本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姓名以及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鉴定委 托受理流程、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程序等内容。 鉴定咨询 6.2.1 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包括电话咨询)时,答复应及时、客观、严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 以记录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咨询事项等。不能就鉴定意见作许诺性答复。 6.2.2 服务对象 咨询后决定委托的, 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就受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等予以一次 性告知。必要时,可予以补充告知。 鉴定过程 6.3.1 委托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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