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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00 1407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407/T 38—2022 党政机关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规范 2022 - 03 - 25 发布 2022 - 04 - 25 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7/T 38—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管理要求 ........................................................................... 1 6 工作程序 ........................................................................... 2 I DB 1407/T 3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晋中市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ZS/T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峰、赵宇钟、杨淳盛、郑士勇、梁凤萍、郁鸣钢、赵红梅、常俊红。 II DB 1407/T 38—2022 党政机关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经营性房产出租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工作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晋中市党政机关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 经营性用房 指党政机关,经批准确认的闲置办公用房,以及具有盈利能力,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 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房产(包括除办公用房外的库房、宾馆、招待所、场地、 土地等)。 闲置房产 一般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或者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 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房产。 4 基本要求 党政机关经营性房产出租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盘活闲置房产,合理统筹利 用,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应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经营性房产出租可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 5 管理要求 租金管理 5.1.1 党政机关出租公有房屋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1.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 1 次经营性房产租金收缴和合同签订情况。 1 DB 1407/T 38—2022 对承租方管理 5.2.1 承租方应对承租房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使用不当或随意改动、拆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5.2.2 拒交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等的,终止合同并依法收回。 5.2.3 出租房产不应转租、转让,不应利用租赁房产从事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活动,违者终止合同, 涉及违法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维修与物业管理 5.3.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房产的维修和物业管理。 5.3.2 经营性房产的物业管理和大中小维修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5.3.3 水、电、气、暖的取得和费用的缴纳,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视、电话、网络等其 它设施设备的取得和管理费用的缴纳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6 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 经营性房产出租工作流程,见图1。 经营性房产出租的确定 经营性房产出租的确定 需采取出租处置的 需采取出租处置的 已采取出租处置的 已采取出租处置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 党委、政府批准 党委、政府批准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 协议出租 协议出租 签订合同、收缴租金 签订合同、收缴租金 登记台账、财政备案 登记台账、财政备案 图1 经营性房产出租工作流程 经营性房产分类 6.2.1 拟出租经营性房产 2 DB 1407/T 38—2022 6.2.1.1 a) b) c) 6.2.1.2 移交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申请文件; 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属证明; 其他有关资料。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出租事项进行核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委、政府审批。 6.2.2 已出租经营性房产 已出租经营性房产租赁合同到期的,可作为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收回统筹使用。不适 宜作为办公用房时,采取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等方式出租。 评估定价 6.3.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定价。 6.3.2 原则上对已出租经营性房产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招租 6.4.1 经营性房产对外招租,可采用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 6.4.2 新增的经营性房产和腾退的经营性房产,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 的房产,可采取逐步降低租赁底价的方式重新进行公开招租。租赁降幅一般不超过原租赁底价的 20%。 6.4.3 承租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意继续租赁的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 。 6.4.4 特殊情况或有特殊用途的房产,经党委、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租金价格 不应低于评估定价。 审核资质 6.5.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承租方提出资质条件。 6.5.2 承租方应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a) 身份证复印件;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c) 承租方准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说明; d) 其他有关资料。 签订合同、收缴租金 6.6.1 承租方中标后,应及时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6.6.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 a) 租赁期限(宜为 1 年); b) 房产使用范围; c) 租金、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限; d)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6.6.3 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租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采用公开招租 方式出租的,租赁合同一式五份,产权交易中心应留存一份。 登记台账、备案 6.7.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经营性房产出租专门台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核对修正,规范国有资产账务管理。 3 DB 1407/T 38—2022 6.7.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营性房产出租租金收缴情况,按 5.1.2 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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