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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40 CCSG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983—2026 代替GB/T9983—2004 工业三聚磷酸钠 Industrialsodiumtripolyphosphate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9983—2004《工业三聚磷酸钠》,与GB/T9983—200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总氮指标(见5.2); ———更改了优等品三聚磷酸钠指标(见5.2,2004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总氮试验方法(见6.8); ———更改了抽样(见7.2.2,2004年版的6.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中国日用化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轻检验认证(太原)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杰、尹飞、蒋海冰、张蜀冀、邓华、姚晨之、李晓辉、薛栋、向远平、冯亮、王瑞、 满玉凯、刘浩、高绮月。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8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GB/T9983—2026工业三聚磷酸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三聚磷酸钠的产品分类、性状和理化指标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热法磷酸或湿法磷酸为原料制造的用于合成洗涤剂助剂及石油、冶金、钻探、建材、 采矿水处理等工业的工业三聚磷酸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609 化学试剂 总氮量测定通用方法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984 工业三聚磷酸钠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子式及相对分子质量 分子式:Na5P3O10。 相对分子质量:367.86。 4.2 产品规格、代号 工业三聚磷酸钠按表观密度和Ⅰ型含量的不同分为如下规格,并用代号表示,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业三聚磷酸钠分类表 项目表观密度 g/cm3Ⅰ型含量 % 代号 L M H A B C 规格 0.35~0.50 0.51~0.650.66~0.99 5~20 21~40 >40 1GB/T9983—20264.3 标记示例 表观密度为0.35g/cm3~0.50g/cm3,Ⅰ型含量5%~20%的工业三聚磷酸钠,标记为: 工业三聚磷酸钠LA 5 要求 5.1 性状 白色颗粒或粉状固体。 5.2 理化指标 工业三聚磷酸钠按产品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工业三聚磷酸钠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 合表2的规定。 表2 工业三聚磷酸钠的物理化学指标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白度/% ≥ 90 85 80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 57.0 56.5 55.0 三聚磷酸钠/% ≥ 94 90 85 水不溶物/% ≤ 0.10 0.10 0.15 铁(Fe)/% ≤ 0.007 0.015 0.030 总氮a(以氮计)/% ≤ 0.1 pH(1%溶液) 9.2~10.0 颗粒度(通过1.00mm试验筛)/% ≥ 95 a用于钻探行业控制的指标。 6 试验方法 6.1 表观密度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2 Ⅰ型含量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3 白度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以W10值为仲裁。 6.4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2GB/T9983—20266.5 三聚磷酸钠含量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6 水不溶物含量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7 铁含量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8 总氮 按GB/T609的规定进行。 6.9 pH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6.10 颗粒度 按GB/T9984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中除铁含量、水不溶物、总氮(以氮计)外其他全部规定的项目。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观密度、Ⅰ型含量和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每月一次; b)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工艺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素质、设备改 造)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规则 7.2.1 组批 产品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个交付批。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 照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 厂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本文件编号、批号、批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按7.2.2取样验收。 3GB/T9983—20267.2.2 抽样 收货方验收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确定取样单位数,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 中随机抽取袋样本。按GB/T6678的要求,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时,按表3确定取样袋数;每批 产品总袋数大于512时,按公式(1)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n=3×3N ……………………(1) 式中: n———最少取样袋数; N———每批产品总袋数。 表3 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 每批产品总袋数 最少取样袋数 每批产品总袋数N 最少取样袋数n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 — 按GB/T6679的要求,采样时用采样器自包装袋中心插入四分之一处采集样品,每个样本袋中采 样量应相近,样品应迅速置于具塞样品瓶中,并加塞,采样总量不小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混匀并缩分至1.5kg,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签封。标签上应注 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及数量、生产单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进行检验,第 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用,保管期为3个月。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 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则判该批产 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8.1.1 包装物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c) 净含量; d) 有防水防潮等文字或标记; 4GB/T99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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