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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10 CCSZ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7705—2026 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管理体系规范 Urbanpublicfacilities—Specificationforcarbonemissionmanagementsystem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组织环境 2 ………………………………………………………………………………………………… 5 领导作用 3 ………………………………………………………………………………………………… 6 策划 4 ……………………………………………………………………………………………………… 7 支持 8 ……………………………………………………………………………………………………… 8 运行 10 ……………………………………………………………………………………………………… 9 绩效评价 11 ………………………………………………………………………………………………… 10 改进 12 …………………………………………………………………………………………………… 11 证实方法 12 ……………………………………………………………………………………………… 参考文献 14 …………………………………………………………………………………………………… ⅠGB/T47705—2026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灵动创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控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联通(黑龙江)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苏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 中心、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出行(南宁)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晟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奥能电源设 备有限公司、华兴中科标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变电运检分公司、重庆大 学、天津大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 院、达测科技(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治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四川省雍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建投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东中耀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川、邵勇、马晔、刘智成、高伟、余崇高、蓝俞静、宋占钰、郑悦、王忠、周海珠、 赵健、常晓杰、杨斌、曹伯翰、郑宗明、杨正贵、何俊彪、伊曼璐、张倩倩、陈垠锟、丁勇、朱能、刘雅斌、何治新、 王春光、田贵川、方潜生、吕庆斌、李华、米倩、童能高、王婷婷、韩正涛、陈智娇、林国良、宋伟、翁士友、 胡北寒、陆正荣、王震、付渭嵩、张帅、师兴兴、肖绎、李旸、张隽、马庆、张志杰、方恩权、殳加佳、李晓洋、 熊建武、吴杨、任国静、郑丹、高守杰、杨佳岩、陈姝桦、杨天然。 ⅢGB/T47705—2026城市公共设施 碳排放管理体系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碳排放管理体系的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和 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2555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325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理组织 managementorganization 城市公共设施产权方、受托运营方等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采购运输、安装实施、运行维护、拆除报废 的组织。 注:管理组织可以是法人单位,或经法人单位授权、具备相应管理权限并能够承担碳排放管理责任的下属部门。 3.2 相关方 interestedparty 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所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来源:GB/T24001—2016,3.1.6] 3.3 碳排放 carbonemission 在特定阶段,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来源:GB/T32151.16—2023,3.2] 注:本文件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 3.4 碳汇 carbonsink 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 [来源:GB/T32150—2025,3.17] 3.5 碳减排 carbonemissionreduction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使用低碳能源等措施,从源头减少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行为与 成效。 1GB/T47705—20263.6 碳清除 carbonremoval 通过温室气体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 [来源:GB/T32150—2025,3.18] 3.7 碳抵消 carbonoffset 用所研究产品系统边界以外的,通过避免排放、减少或清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全部或部分抵偿产 品碳足迹或产品部分碳足迹的机制。 [来源:GB/T24067—2024,3.1.7] 4 组织环境 4.1 理解内外部影响因素 4.1.1 管理组织应理解可能会影响本组织实现碳排放管理预期效果的内部及外部因素。 4.1.2 内部因素应包含: a) 管理组织内部可能影响到碳排放的部门、下级组织或人员; b) 城市公共设施在采购运输、安装实施、运行维护、拆除报废等使用周期中的碳排放源,例如生产 运行核心设备、物料处理系统、能源消耗节点、污染物逸散点等; c) 以上使用周期的关键参与方,例如设施运维、运行管理、技术检修、工艺操作等设施管理的关键 参与方; d) 支撑碳减排目标实现的专业技术,例如碳排放源监测与量化技术、能效提升与节能优化技术、 资源循环利用与废弃物减碳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等。 4.1.3 外部因素应包括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同行业其他组织的碳排放水平及碳排放管理经验、本行 业碳排放相关政策法规及降低碳排放的技术及趋势等。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4.2.1 管理组织应确认本组织碳排放管理可能涉及的相关方,并理解相关方的有关需求和期望,明确 这些需求和期望是否作为合规义务。 4.2.2 相关方宜包含: a) 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的、行业的、地区的); b) 上级或下级组织; c) 客户; d) 国际、国内行业组织及专业协会; e) 非政府组织; f) 供应商; g) 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h) 所有者/合伙人/投资者; i) 合作方; j) 碳资产交易机构及平台; k) 学术界与研究人员。 4.2.3 相关方需求和期望宜考虑: a) 适用的法律法规; b) 相关标准; 2GB/T477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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