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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59.140.30 分类号:Y46 备案号:3798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366-2012 骆子毛皮 Raccoon fur 2013-03-01实施 2012-1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36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乡市鑫诺皮草有限公司、嘉兴市皮毛和制鞋工业研究所、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 研究院、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国清、董荣华、庄莉、胡建中、张文军。 QB/T4366-2012 貉子毛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貉子毛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子毛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941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GB/T19941-2005,ISO/TS17226:2003, MOD) MOD) GB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262 毛皮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1266 毛皮 物理和机械试验试样的准备和调节 QB/T1267-2012 毛皮化学、物理和机械、色牢度试验取样部位 QB/T 1271 毛皮 物理和机械试验收缩温度的测定 QB/T1277 毛皮 化学试验pH的测定 QB/T 2464.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GB/T2464.23一1999,ISO11641:1993,EQV) QB/T271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90 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测试方法 QB/T2925 毛皮耐日晒色牢度试验方法 3要求 3.1基本要求 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20400的规定,见表1。 表1有害物质限量值 限量值 项目 A类 B类 C类 (婴幼儿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 20 75 300 注:有害芳香胺名称见GB/T19942表1。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 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3.2物理化学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QB/T4366-2012 表2 物理化学指标 、项 指 标 撕裂力/N 15 收缩温度/9 ≥ 75 气味/级 3 干擦 ≥ 4 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沾色)/级 湿擦 ≥ 3 耐汗 染色毛皮耐申晒色牢度/级 3 pH 3.8~6.5 稀释差 ≤ 0.7 “当pH≤4.0时,检验稀释差。 3.3感官要求 3.3.1皮板 皮板厚薄基本均匀、平展,皮型基本完整,无影响使用功能的制造伤。 3.3.1.1 3.3.1.2 皮板手感柔软、丰满,延伸性好,无僵板、酥板。 3. 3.1.3 皮里洁净,无肉渣,无油腻感。 3.3.2毛被, 3.3.2.1 毛被平顺,灵活蓬松,颜色纯正。 3.3.2.2毛被针毛、绒毛基本齐全,针毛灵活,粗细适中,绒毛细密柔软。无明显钩针、断针、溜针、 掉针、焦针、落绒、油毛、结毛,无露板。 3.3.2.3染色牢固,无明显浮色,色泽适宜。 分级 4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按表3的规定进行分级。 表3分级 等级 要 求 一级 皮型完整,皮板柔软、丰满,针毛齐全,绒毛细密柔软,色泽光润 皮型基本完整,板质良好,毛绒略空疏,轻微掉针浮绒,可有总面积不超过10cm²的轻微伤残(如咬 二级 伤、疮疤或破洞),破口长度不超过7cm,单一缺陷面积不超过0.5cm² 三级 不符合一-级、二级要求,绒毛空疏,皮张撑拉过大 试验方法 5 5.1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按GB/T1994的规定进行测定。 5.2游离甲醛 按GB/T19941的规定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5.3撕裂力 5.3.1试验条件 2 QB/T4366-2012 在QB/T1266规定的温度(20土2)℃、湿度(65士2)%的空气环境中进行。 5.3.2试样制备 在QB/T1267一2012中图1规定的位置,按照纵、横向各切取1个试样,试样规格符合QB/T2711的规 定。 5.3.3测量 按QB/T2711的规定进行。 5.3.4结果表示 以两个试样撕裂力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结果,计算结果保留整数位。 5.4收缩温度 按QB/1271的规定进行测定。 5.5气味 按QB/T2725的规定进行测定。 5.6染色毛皮耐摩擦色牢度 按QB/T2790的规定进行测定,人造汗液应符合QB/T2464.23的规。 5.7染色毛皮耐日晒色牢度 按QB/T2925的规定进行测定。 5.8pH及稀释差 按QB/11277的规定进行测定。 5.9感官要求 在自然此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5.10分级 5.10.1i 设施和设备如下: 房间,不受自然光直接照射的清洁房间; 检验台,长、宽、高适度,台面平整,样品能在台上摊平; 照度,不低于7501x。 5.10.2方法:将无皮毛被向上平摊在检验台上,利用腕力自然抖动几次,使针、绒毛恢复自然状态, 目测检验毛色、针毛、绒毛。再翻动毛皮几次,目测和手摸(或手捏)毛皮,检验皮板和皮里。 检验规则 6 6.1组批 以同十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进行检验 3 QB/T4366-2012 6.3. 3 合格判定 6.3.3.1单张判定规则 基本要求、物理化学指标全部合格,感官要求中有不超过3项不影响使用功能的轻微缺陷,则判该 产品合格。 基本要求、物理化学指标中如有1项不合格,或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6.3.3.2批量判定规则 3张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张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6张复验,复验中6 张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QB/T126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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