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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01 SB X 00 备案号:4700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384—2013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for national livestock reserve farms 2014-04-06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384—2013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修订而成。 本标准代替SB/T10384--2004《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与SB/T10384--2004相 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管理及检查和公检的定义,增加了基础母猪、净道、污道的定义; 修改了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管理方法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选址、规模、布局、设施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养殖方式要求; 修改了人员、活畜出栏资质文件、引种资质文件、免疫、寄生虫控制、疫病监控、兽药的部分 内容; 修改了饲料、饲草、饮水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记录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饲料、饲草质量与检验的部分内容; 删除了宰后肉品质量与检验; -修改了基地场信用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其他要求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 心、中国食品集团公司、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裕丰京安养殖有限公司、宁夏依顺园农工贸有限 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丁书旺、刘虎城、刘颖、金社胜、孙鑫、卢忠、刘元。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10384—2004。 SB/T10384——2013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防疫、饲养管理、记录、饲料饲草 质量与检验及资信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7823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2147 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NY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2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5128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 NY/T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nationallivestockreserve 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活畜(含 1 SB/T10384--2013 活猪、活牛和活羊)。 3.2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nationallivestockreservefarms 承担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任务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基地场。 3.3 管理及检查managementandinspection 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基地场的日常管理和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3.4 活畜 livestock 人工饲养的活猪、活牛和活羊。 3.5 基础母猪 breedingsow 已经产出第一胎、处于正常繁殖周期的母猪。 [GB/T17824.1—2008,定义3.2] 3.6 净道non-pollutionroad 场区内用于健康畜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注:改写GB/T17824.1—2008,定义3.3 3.7 污道wastetransportroad 场区内用于垃圾、粪便、病死畜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注:改写GB/T17824.1—2008,定义3.4。 3.8 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 prohibited veterinary drugs and theircompounds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见《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 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 4要求 4.1 基地场质量管理总要求 4.1.1 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 4.1.2 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 4.1.3 应对活畜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 4.1.4 饲养的活畜应建立养殖档案,并跟踪管理。 4.1.5 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文件: 场所地理位置图、基地场布局平面图(应标注主风向); a) 生产工艺流程图; c)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包括消毒、免疫、驱虫程序、疫病监测和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规定; d) 饲养管理规定:包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饲养管理岗位责任制度,饲料、饲草及饮水管理规定。 4.1.6应建立以下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记录: a) 员工登记表; 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 c) 引种、引畜记录; 2 SB/T10384-2013 d) 消毒记录; e) 兽药、疫苗购进、使用记录; f) 免疫接种记录; g) 疫病监测和控制记录; 疾病防治记录; i) 驱虫、保健药使用记录; j)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病死畜的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出场销售记录; 1) 门卫登记记录; m)活畜储备台账记录。 4.1.7 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1.8基地场宜按良好农业规范(GAP)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2基地场建设 4.2.1选址 4.2.1.1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求,应建在交 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4.2.1.2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m以上;距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 及污水处理场3000m以上;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活猪基地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 屏障。 4.2.1.3牛场、羊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活牛、活羊的放牧和饲养条件。 4.2.2规模 4.2.2.1活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1000头以上,后备母猪常年存栏不得低于100头;常年存 栏量应不低于10000头,其中60kg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2000头。 4.2.2.2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500头以上,其中400kg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600头。 4.2.2.3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5000只以上,其中20kg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6000只;放 牧养殖,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500只以上。 4.2.3布局 4.2.3.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粪污处理区和病死畜生物安全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 裸露地面绿化。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雨污分离,防止交叉污染(牛羊 放牧不适用)。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生物安全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 活畜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3.2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符合GB/T17824.1、GB/T17824.2、 GB/T17824.3的相关要求;应按照不同育肥阶段进行牛舍、羊舍的工艺设计,畜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 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 4.2.3.3应建有更衣室(牛羊放牧不适用)、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引畜隔离舍。 4.2.4设施设备 4.2.4.1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并有效运行。进人场区大门入口处应设有车辆和人员强制消毒设 施,如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或高压喷枪等消毒 3 SB/T10384—2013 设施。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淋浴、更衣间、换鞋和洗手等设施。畜舍入 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4.2.4.2畜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4.2.4.3J 应按照不同畜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 4.2.4.4J 应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 4.2.4.5 应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生物安全处理设施和设备。 4.2.4.6 6宜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和电子监控设备。 4.3防疫 4.3.1人员 4.3.1.1兽医人员应持有有效资质证明。 4.3.1.2 生产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换鞋更衣、洗手消毒,且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4.3.1.3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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