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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200.20 QB 分类号:Y58 备案号:4683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771—2014 管钟 Chimes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77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彬、吴定军、李中华、陈广义、王伟。 I QB/T4771-2014 管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鸣乐器管钟的分类、要求、主要原材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格的管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27一2006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T3451-1982标准调音频率 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284892012 2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GB/T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QB/T3826一1999(200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 法 3分类 根据产品音准、音质要求的不同,分为高级品、普及品两种。 4要求 4.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4.2标准音 按产品设计,小字一组a音的频率应在440.00Hz~443.83Hz的范围内确定。 4.3音准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等级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音分 高级品 ±2 普及品 ±5 4.4音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QB/T4771-2014 表 2 等级/ 要求 高级品 澤厚,悠长,明亮,有穿透力 普及品 明亮,清脆 4.5谐和性 全音域内的八度音应谐和。 4.6发音持续时间 各管发音持续时间不应小于8s。 4.7制音时间 各管在制音后发音持续时闻不应大升1s。 4.8整体高度 应为1750mm~1850mm 4.9音管 4.9.1 各音管应与地面保持垂直,顶端高度应平齐。 4.9. 2 各音管排列应整齐,间距应均匀,连接应牢固,相互之间不应碰撞。 4.9.3 相邻两支音管的高度误差不应大于4mm。 4.10 制音踏板 4.10.1 行程应为25mm~35 mm。 4.10.2 负荷应为55N~65N。 4.10.3 与支架连接应牢固,控制应灵敏、可靠,运动时应平稳、轻便 不应有杂音 4.11支架 4.11.1结构应牢固,不应出现晃动。 4.11.2脚轮应设有稳固装置。 4.12敲击槌 应与管钟等级相一致。 4.13外观 4.13.1整体色泽应- 致,表面应洁净、光亮、平整。 4.13.2体表面不应有加工痕迹划痕、毛刺,音管口边缘应光滑,不应有斜薄边。 4.13.3表面涂、镀层应牢固、完整、光亮,应无脱皮、露底。 4.14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1999(200)的规定,耐腐蚀等级不应小于8级 4.15有害物质限量 可迁移元素限量应符合GB/T28489-2012中5.2B类规定的要求。 5主要原材料 音管原材料使用GB/T1527-2006表1中H65的牌号,化学成分见GB/T1527/2006中3.2。 6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测试项目外,全部测试应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温度: (23±2)℃; QB/T4771-2014 相对湿度:45%~ 6.2律制标准音 用符备GB/T3451-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3音准 测试前,应将受试样品在6.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无1h。 6.3.1 6.3. 2 用符合GB/T3451- 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4音质、谐和性 按GB/T31109-2014中5.3的规,感官检查。 6.5发音持续时间 用秒表检查从发音开始到声音逐渐衰减至消失的时间。 6.6制音时间 用秒表检查从制音后到声音逐渐兼减至消失的时间。 6.7整体高度 用长度量具检渣。 6.8音管 4.9.1和4.9.2规定的项目感官检查,4.9.3规定的项目用长度量具检查 6.9制音踏板 行程用长度量具检查,负荷用专用码或测力计检查,距离边缘30mm,其他项目感官检查。 6.10 艾架 感官检查。 6.11敲击 感官检查。 6.12外观 感官检查。 6.13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1999(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喷雾周期为8h。 6.14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84892012中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 1 产品验收及检验 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 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2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的产品为检验批,最大批量不应超过 50架,样品从每批量中随机抽取。本标准4.1~4.14项目的抽取数量不应少于2架,有害物质限量的抽 取数量按GB/T28489一2012史6.1的规定。 7.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人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 QB/T4771-2014 表 3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1 音准 4.3 6.3 2 音质 4.4 6.4 3 谐和性 4.5 发音持续时间 4.6 4 6.5 5 制音时间 4.7 6.6 6 音管 4.9 6.8 7 支架 4.11. 6.10 外观 8 4.13 6.12 7.3.2出厂检验的判定 7.3.2.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表3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2.2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表3的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 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型式检验 7.3.3.1 型式检验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3.2 型式检验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7.3.3.3 本标准4.14.14项目的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限量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 一2012中7.2的规定执行。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 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 7.3.4型式检验的判定 7.3.4.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第4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4.2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 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3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存 8.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 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8.2每件产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8.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一1986 的规定。 8.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一2008的规定。 8.5产品应在温度0℃~45℃、相对湿度45%~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 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mm。 8.6除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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