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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87.080 分类号:A17 备案号:4681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755-2014 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 Alcohol soluble gravure surface ink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755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印刷及办公自动化消耗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珠海 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DIC油 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明珠、刘国文、韩宇、罗平平、王大田、沈健。 QB/T4755-2014 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以下简称“油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凹版印刷机上使用的醇类溶剂占油墨中溶剂总量50%以上的醇溶性表印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含量的检测 5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3186 GB/T13217.1 液体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GB/T13217.2 液体油墨光泽检验方法 GB/T13217.3液体油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13217.4一2008液体油墨黏度检验方法 GB/T13217.5 液体油墨初干性检验方法 GB/T13217.6 液体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3217.7 液体油墨附着牢度检验方法 GB/T13217.8 3液体油墨抗粘连检验方法 GB/T263952011水性烟包凹印油墨 QB/T2929溶剂型油墨溶剂残留量限量及其测定方法 QB2930.1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 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QB2930.2 JJF1070—2005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要求 3.1理化指标 3.1.1油墨中的溶剂组成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油墨中的溶剂组成成分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 50 1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质量分数) 酮类溶剂(丙酮、丁酮、4甲基-2-戊酮、环己酮)占油墨总量/%(质量分数) 0.1 2 苯类溶剂(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占油墨总量/%(质量分数) 0.1 3 3.1.2油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QB/T4755—2014 表2技术指标 项目 颜色/级 4 2 光泽偏差(60°角) 与标样偏差不应大于土10% 3 绅度/μm 25 度(涂4号杯)/s 25~55 4 5 神干性/(mm/30s) 20~80 6 番色力/% 95~105 7 附着牢度/% 90 8 抗粘连/% ≥ 90 9 漆剂残留总量/(mg/m²) 10 10 苯及苯系物残留量/(mg/m²) ≤ 0.1 注: “标样”指采用客户的表观要求样品或参考产品相应的标准样品。 金银墨、珠光油墨细度不应大于35μm。 3. 1. 3 油墨的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元素名称乙 锑-Sb 砷 As 钡 Ba- 镉Cd 铬Cr 铅Pb 乘Hg 硒Se 限量/(mg/kg) 60 25 1 000 75 60 90 60- 500 注:可溶性元素的限量指的是干样中的限值,即油墨成膜干燥后的样品中的含量。 3.1.4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应小于100mg/kg。 3.2净含量及允差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允许误差应符合JF1070=2005-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平均净 含量不应低于标签上注明的净含量。 4试验方法 4.1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 依照GB/T26395一2011附录A检测油墨中醇类溶剂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W1。 4.1.1 4.1.2依照GB/T1725检测油中固体不挥发物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W2。 4.1.3酉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的质量分数按公式(1)计算: W, W ×100% W 式中: W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的质量分数,%: 醇类溶剂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 Wi 油墨中固体不挥发物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 W2 4.2酮类溶剂占油墨总量 按GB/T26395一2011附录B进行检验。 2 QB/T4755-2014 4.3苯类溶剂占油墨总量 按GB/T26395←2011附录B进行检验。 4.4颜色 颜色按GB/T13217/^进行检验。 4.5光泽偏差(60°角) 按GB/T13217.2分别检测标样光泽和试样光泽, 并按公式(2)计算光泽偏差: G D: x100% (2) G 式中: D 光泽偏差: 标样光泽; Gi G2 试样光泽: 4.6细度 按GB/l13217.3进行检验。 黏度 4.7 按GB/113217.472008-中第2章规定进行检驶 4.8初干性 按GB/T13217.5进行检验。 4.9着色力 按GB/T13217.6进行检验。 4.10附着牢度 按GB/T13217.7进行检验 4.11抗粘连 按GB/T13217.8进行检验。 4.12溶剂残留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 按QB/T2929进行检验。 4.1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QB2930.1进行检验。 4.14铅P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 按QB2930.2进行检验。 4.15净含量及允差 按JF1070-20d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以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 5.1.2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2检验分类 5.2.1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 QB/T4755-2014 5.2.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黏度。 5.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6个月。其中,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铅Pb、汞Hg、镉Cd、 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的检验周期为12个月; d)长期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 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而牢固的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b)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c)产品净含量; d)批号、生产日期; e)保质期、产品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用密封铁桶包装,并应符合相关易燃品包装规定。客户要求时,生产企业应随产品向使用方提 供使用说明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3运输 产品在符合6.2的要求下,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按易燃危险品的规定运输,但在运输和搬运过程 中,不应抛、摔、碰撞,防止雨淋、日晒。 6.4购存 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存储仓库温度5℃~40℃,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不应有火源。在规定的贮 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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