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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40 QB 分类号:Y43 备案号:4679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749-2014 牙线棒 Integrated dental floss and handles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 4749 9—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对牙线棒断裂强力的要求及测定方法参照ISO28158:2010《牙科学-牙线棒》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 (中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敏珊、钟锡基、姜宜凡、孟玉。 1 QB/T4749-2014 牙线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牙线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可作为辅助清洁牙齿的牙线棒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342牙刷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牙线棒integrateddentalfloss andhandles 由固定架和合成纤维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线组成,用来清洁牙齿邻面附着物的口腔清洁工具。 要求 4.1 原料 生产牙线棒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 2 卫生指标 牙线棒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项目 要求 菌落总数/(CFU/g) > 500 霉菌与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微生物指标 粪大肠菌群/g 不应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应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应检出 铅(Pb)含量/(mg/kg) > 90 砷(As)含量/(mg/kg) ≤ 25 有毒物质限量 (Cd)含量/(mg/kg) ≤ 75 铬(Cr)含量/(mg/kg) ≤ 60 汞(Hg)含量/(mg/kg) ≤ 60 1 QB/T4749-2014 4.3感官指标、物理性能 牙线棒的感官指标、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 表 2 项目 指标 牙线应无明显绒毛、零乱、线松、脏污 外观 牙线棒手柄表面应清洁光滑、无脏污、无明显毛刺、无较大杂黑点;头部不应成尖形; 感官指标 产品尖部不应完全成锐尖(尾部设计为牙签的产品除外),对人体不应造成伤害 脱色试验 牙线棒应通过脱色试验 物理性能 牙线棒断裂强力 保持1kg负重,10s内不应出现牙线断裂、握柄断裂、牙线拔出现象 4.4定量包装 牙线棒的定量包装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理办法》的要求。 4.5包装外观 包装应光洁、端正,图案应印刷清晰,套色准确;包装应平整,无开裂、开胶现象。 5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的水,除特殊规定外,均为符合GB/T6682规定的水。 5.1微生物指标 5.1.1试样制备 在无菌条件下,取5支牙线棒,置于50mL灭菌生理盐水中(事先放入数颗玻璃珠),摇匀,作 为检液,备用。 5.1.2测定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规定进行。 5.2有毒物质限量 按GB1934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感官指标 5.3.1外观:牙线棒在自然光线或40W灯光下距离300mm目测,并可用手感检测,对于不易目视处, 应借助放大镜或电子显微镜观察。 5.3.2脱色试验: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棉花,在手柄和牙线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目测观察棉花 上是否有颜色。 5.4牙线棒断裂强力 5.4.1仪器装置 a)夹持器:应具有调节装置,使其在夹持牙线时需给予适当的夹持力,以防止牙线滑移;夹持器 钳口与试样接触的表面可有一层衬面,使试样在夹持区域内的滑移或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 b)挂钩:拉伸强度不低于100N,表面光滑,直径(3.0土0.5)mm; c)挂绳:拉伸强度不低于100N; d)码:质量1kg; e)容器:用于水中浸渍试样; f)其他试验工具:试验所需的秒表、支撑装置等。 2 QB/T4749-2014 5.4.2试样制备 取10支牙线棒,分别浸入温度(37土2)℃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浸泡时间为90s~100s。 5.4.3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保持在(23±5)℃。 5.4.4操作步骤 a)连接挂钩、挂绳、码作为重量装置,下置支撑装置; b)用手取出1支牙线棒试样,快速甩动两次去除样品表面多余水分,将牙线棒的握柄置于夹持器 内,保证牙线水平,夹持器前端距牙线中心水平距离为(30土1)mm; c)试样完成浸润后第55s~60s,在牙线中间位置悬挂重量装置,调节支撑装置使重量装置完全垂 直伸展后挂钩刚好接触牙线(见图1); d)缓慢移除支撑装置(支撑装置不可过快移除,以免牙线承受拉力突然增加)后开始计时,使试 样保持负重10s~11s; e)按上述条件要求,重复测试其他9支牙线棒试样,观察牙线、握柄是否断裂,牙线是否有拔出 现象。 2 说明: -夹持器; 2——挂钩; 3挂绳; 4码; 支撑装置。 图1 5.5定量包装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 3 QB/T4749—2014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12个月不应少于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1.2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其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 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定量包装、安全指标及包装外观。 6.2组批与抽样、判定规则 6.2.1牙线棒按批交付,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批。 6.2.2抽样:以箱为单位,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 表3 批量/箱 取样/箱 00S> 5 501~1000 80 >1 000 13 在交货地点或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箱样本,验收包装质量时检查箱中的全部小包装,按4.5进行检验, 合格总判定率为10%,然后从每箱中任取2中盒~4中盒,再从每中盒中取出等量支数,使样本总数不 少于24支。 6.2.2.1如检验不合格,可重新从两倍箱样本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2.2交收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用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7标志 7.1产品的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定量包装要求; c)生产者名称、厂址:应为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d)执行标准编号; e)生产批号: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并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具体标注方法由企业自定; f)使用说明。 7.2产品包装箱上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为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装箱数量、毛重; 4 QB/T4749-2014 生产日期或批号; d) 包装箱规格:长(mm)×宽(mm)×高(mm); e) f)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产品实际要求标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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