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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10 Q 92 JC 备案号:40935-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401.4—2013 代替JC/T401.4—1991(1996) -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Steel castings for building material machinery- Part 4: Technical delivery specification 2013-04-25发布 2013-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JC/T401.42013 前 言 JC/T401《建材机械用铸钢件》分为4部分: 第1部分: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第2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第3部分:缺陷处理规定; 一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本部分为JC/T4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是对JC/T401.4一1991(1996)《建材机械用铸钢件交货技术条件》的修订。与JC/T401.4 1991(199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根据GB/T1.1--2009的要求对条目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1(1996)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1(1996)版第2章); 删除了订货(见1991(1996)版第3章): 将1991(1996)版5.4、5.5、8重量偏差与4交货技术条件合并(见3.4、3.5、3.6); 修改了要求(见第3章,1991(1996)版第4章); 删除了炼钢,铸造,清理和修整(见1991(1996)版5.1、5.2、5.3); -修改了化学成分分析(见4.1,1991(1996)版6.1); 修改了机械性能检测(见4.2,1991(1996)版6.2); 修改了对金相的要求(见4.3,1991(1996)版6.3): 修改了对合格证的要求(见第6章,1991(1996)版第9章)。 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徐州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 限公司、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东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力盾铸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樊兴洲、王道强、白文生、王洪波、王玉文、许友娟、王祥、高杰、左明志、 曾红霞。 本部分于1991年2月首次发布,1996年确认有效,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JC/T401.4—2013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的要求、检验方法、验收以及合格证等。 本部分适用于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钢的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 JC/T401.1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第1部分: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1.2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第2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1.3建村机械用铸钢件第3部分:缺陷处理规定 3要求 3.11 供方应按需方提供的要求生产。 3.2高锰钢铸件的化学成分、抗拉强度、延伸率、硬度、尺寸公差、形状公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JC/T 401.1的相关规定。 3.3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的化学成分、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加工余量、尺寸公差和外观质 量应符合JC/T401.2的相关规定。 3.4除订货时另有规定外,铸件的缺陷处理应符合JC/T401.3的相关规定。 3.5除订货时另有规定外,供方应对铸件进行热处理。常用热处埋工艺如下: a)退火; b) 正火; c) 正火+回火; d) 淬火+回火; e) 水韧处理。 3.6高锰钢、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的重量偏差应分别符合JC/T401.1和JC/T401.2的规定。 3.7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特殊要求交货。 4检验方法 4.1化学分析 4.1.1需方要求对铸件化学成分进行核对分析时,应由供方提供试块,如无试块时,可以在铸件上取 样。试样应在毛坏表面6mm以下的钻屑中提取,数量由双方商定。 4.1.2铸件的化学成份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1 JC/T 401.4——2013 4.2机械性能检测 4.2.1需方有要求时,机械性能检验用试块可在本体附铸,附铸试块的部位由双方商定,需方无要求 时应由供方确定。单铸或附铸试块均应与其所代表的铸件同炉热处理。机械性能检验试块尺寸应符合 JC/T401.1和JC/T401.2的规定。 4.2.2每炉取一个试样进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低于规定值时该试验项目应进行复试。复试试样应从 同炉试块中取两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其中一个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该炉铸件重新热处理。 4.2.3当需方要求冲击试验时,每炉取三个试伴,试样检验结果不应低于规定值,当结果不合格时应 重新复试。复试试样应从同炉试块中取三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其结果应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 值,平均值应符合规定,否则该炉次铸件应重新热处理。 4.2.4当机械性能检测试样由于铸造缺陷不合格时,应取备用试样重新试验。 4.2.5当备用试样不足时,允许在铸件上取样。取样部位和机械性能指标由供方与需方商定。 4.2.6高锰钢铸件重新热处理不应超过一次,碳钢及低合金铸件重新热处理不应超过两次,其中回火 除外。 4.3金相检测 高锰钢试块金相组织应符合JC/T401.1规定,否则应重新热处理。 4.4.外观检查 铸件外观质量可用目测方法检验。 5验收 5.1铸件检查应在供方进行,应由供方质检部门检查验收,需方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5.2化学成分按冶炼炉次逐炉检验。 5.3高锰钢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的检测可取其中一项按热处理炉次逐炉检验,另一项应抽检,抽检频 率不得多于5炉次;碳钢及低合金钢机械性能按热处理炉次逐炉检验。 5.4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应逐件检验,要求形状公差和重量偏差的铸件应逐件检验。 5.5需方要求的特殊检验项目应逐项检验。 6合格证 6.1铸件出厂时应有合格标记,并应有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允许按批量签发。 6.2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制造厂名称; 产品编号或合同号: c) 材料牌号: (P 执行标准号; 化学成份; 机械性能; 检验结论; g) h) 出厂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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