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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犛 犖/犜1 6 7 2.6—2 0 1 3 进出口医用设备检验规程 第6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 犚 狌 犾 犲 狊犳 狅 狉狋 犺 犲 犻 狀 狊 狆犲 犮 狋 犻 狅 狀狅 犳 犻 犿 狆狅 狉 狋犪 狀 犱犲 狓 狆狅 狉 狋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 犲 狇狌 犻狆犿 犲 狀 狋— 犘 犪 狉 狋6:犕 犪犵狀 犲 狋 犻 犮狉 犲 狊 狅 狀 犪 狀 犮 犲 犻 犿 犪 犵犻 狀犵犲狇狌 犻狆犿 犲 狀 狋 犳 狅 狉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犱 犻 犪 犵狀 狅 狊 犻 狊 2 0 1 30 30 1发布 2 0 1 30 91 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书书书犛 犖/犜1 6 7 2.6—2 0 1 3 表1(续) 序号 项目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抽样检验 开箱检验 7电介质 强度具有安 全 功 能 的 绝 缘 依 不 同 的 绝 缘 类 型 应 能 承 受 G B9 7 0 6. 1 —2 0 0 7中2 0. 3所 规 定 的 试 验 电 压 ,历 时 1m i 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适用时,试验至少应包括 : a)带电部件 (设备的网电源部分 )和已保护接地的可触 及金属部件之间 ; b)带电部件 (设备的网电源部分 )和未保护接地外壳部 件之间; c)应用部分 (患者电路 )和带电部分之间G B9 7 0 6. 1 — 2 0 0 7 第2 0章√   注: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 (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 ,按使用国家 (地区)技术法规检验 。 5.4.3 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 ,则判抽样检验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 5.4.4 不合格处置 判定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经技术处理后 ,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 。 5.5 开箱检验 5.5.1 抽样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1台样机。 5.5.2 检验内容 开箱检验的项目 、内容及方法要求详见表 1。 5.5.3 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 ,则判开箱检验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 5.5.4 不合格处置 判定开箱检验不合格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经技术处理后 ,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 。 6 合格批判定及有效期 6.1 无论采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 ,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合格 ,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否则判定该 批产品不合格 。 6.2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 1 2个月。 3 1 0 2—6 2 7 6 1犜/犖 犛 书号:1 5 5 0 6 6·2  2 5 8 7 3 定价:  1 4.0 0元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书书书前  言   S N/T1 6 7 2《进出口医用设备检验规程 》共分为6部分: —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 — —第2部分:全身螺旋 C T扫描仪; — — —第3部分:经颅多普勒血液分析仪 ; — — —第4部分:B型超声诊断设备 ; — — —第5部分:医用诊断 X射线机; — — —第6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 。 本部分为 S N/T1 6 7 2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 G B/T1. 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吴浩、李军、束炳旗、卢德勇。 Ⅰ犛 犖/犜1 6 7 2.6—2 0 1 3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进出口医用设备检验规程 第6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 1 范围 S N/T1 6 7 2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检验要求 。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进出口抽样 、检验及判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 B9 7 0 6. 1 —2 0 0 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S N/T0 0 0 2—2 0 0 4 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YY0 3 1 9 —2 0 0 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  3 3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0 5 0 5 —2 0 0 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  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G B9 7 0 6. 1 —2 0 0 7、YY0 3 1 9 —2 0 0 8及S N/T0 0 0 2—2 0 0 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  犿 犪犵狀 犲 狋 犻 犮狉 犲 狊 狅 狀 犪 狀 犮 犲 犻 犿 犪 犵犻 狀犵犲狇狌 犻狆犿 犲 狀 狋 犳 狅 狉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犱 犻 犪 犵狀 狅 狊 犻 狊 在医疗诊断中 ,用作在人体磁共振检查的医用电气设备 。 3.2 检验批 犻 狀 狊狆犲 犮 狋 犻 狅 狀犾 狅 狋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 、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 ,简称批。 3.3 型式试验模式  犿 狅 犱 犲狅 犳 狋 狔 狆犲狋 犲 狊 狋 按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 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 3.4 抽样检验模式  犿 狅 犱 犲狅 犳狊 犪 犿 狆犾 犻 狀犵犻 狀 狊狆犲 犮 狋 犻 狅 狀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逐批或抽批抽样 、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 3.5 符合性验证模式  犿 狅 犱 犲狅 犳犮 狅 犿 狆犾 犾 犪 狀 犮 犲犪 狊 狊 犲 狊 狊 犿 犲 狀 狋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是否与货物相符 ,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 ,并 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 1犛 犖/犜1 6 7 2.6—2 0 1 3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4 总要求 4.1 安全要求 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要求 ,应符合G B9 7 0 6. 1 —2 0 0 7、YY0 3 1 9 —2 0 0 8的规定,适用时应考 虑使用国家 (地区)的差异。 4.2 电磁兼容性要求 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电磁兼容特性要求 ,应满足YY0 5 0 5 —2 0 0 5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 国家(地区)的差异。 4.3 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符合使用国家 (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医疗诊断用磁共振共振设备的环保 、能效、性能 等的规定 。 5 检验与试验 5.1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出口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检验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视具体情况选取型式试验模式 、抽样检 验模式或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 5.2 检验方式 不同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 — — —型式试验模式 :型式试验和开箱检验 ; — — —抽样检验模式 :抽批或逐批抽样检验 ; — — —符合性验证模式 :证单1)查验和开箱检验 。 5.3 型式试验 5.3.1 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 1台样机。 5.3.2 检验内容 5.3.2.1 安全检验 按G B9 7 0 6. 1 —2 0 0 7、YY0 3 1 9 —2 0 0 8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验 ,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地区)的 差异。 5.3.2.2 电磁兼容检验 有要求时 ,按YY0 5 0 5 —2 0 0 5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验 ,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地区)的差异。 1)证单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 (或)国家其他法定符合性证明文件 。 2犛 犖/犜1 6 7 2.6—2 0 1 3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5.3.2.3 环保、能效、性能检验 适用时,应按照具体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 5.3.3 结果判定及有效期 如所有检验均合格 ,则判型式试验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 5.3.4 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 ,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检验 。 5.4 抽样检验 5.4.1 抽样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1台。 5.4.2 检验内容 抽样检验的项目 、内容及方法要求详见表 1。 表1 检验项目 、内容和方法 序号 项目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抽样检验 开箱检验 1 标记内容应完整正确 ,符合使用国家 (地区)语言的要求 视检   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 视检   警告符号和禁止符号的示样符合 YY0 3 1 9 —2 0 0 8中附 录AA的要求视检   2电源线 与插头导线 应 无 破 损 、变 形,电 源 软 电 线 截 面 积 应 符 合 G B9 7 0 6. 1 —2 0 0 7中5 7. 3的规定视检   3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 ,使使用者能够遵从使用国 家(地区)法规并满足对操作者 、磁共振设备工作人员和 公众 受 磁 场 作 用 限 值 的 要 求 。使 用 说 明 书 符 合 YY0 3 1 9 —2 0 0 8中6. 8. 2的要求视检   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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