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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10 B 92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847 —2013 种猪供精站建设规范 2013 - 04 - 16 发布 2013 - 04-16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 T 847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 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红卫、李晓梅、吴瑞芹、张志强、朱向平、杨东风、江玉霞、洪涛、冯自荣、 马世昌、刘崇祯、尹庆宁、曹权、卜文甲、陈玲、王琨。DB64/ T 847 —2013 1 种猪供精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供精站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规划布局与建设、种公猪质量、精液生产 和产品贮存与运输、种猪供精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种猪供精站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23238 种猪常温精液 GB/T 25172-2010 猪常温精液生产与保存技术规范 NY/T 636-2002 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猪供精站 生产销售常温精液的种公猪饲养、采精、常温精液生产、检测和保存的场所。 3.2 原精液 采集后未经稀释处理的精液。 3.3 常温精液 经稀释后在16℃~18℃环境中短期保存,仍具有授精能力的种猪精液。 3.4 种公猪 DB64/ T 847 —2013 2 具备种用性能,体型外貌和生产性能符合种用要求,三代系谱资料齐全,体质健康的种公猪。 3.5 种猪供精站废弃物 猪粪、尿、尸体及相关组织、过期兽药、残余疫苗、过期和不合格精液、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 械及包装物和污水等。 3.6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猪及种猪供精站废弃物按规定或标准要求处理,达到对人、畜和环境无害的方式与方法。 4 选址 4.1 种猪供精站应独立建设。 4.2 种猪供精站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 4.3 种猪供精站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种畜场的要求,站址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m 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大型化工厂、矿区、皮革加工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m以上。 4.4 种猪供精站地址应地势高燥, 通风良好, 交通便利, 水电供应稳定, 隔离条件良好。 水质符合 NY5027 的规定,有粪污处理设施或周围有能消纳全部粪污处理的农田。 5 规划布局与建设 5.1 种猪供精站总体布局应坚持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分开,生产区与隔离区分开,健康猪与病猪分开, 净道与污道分开的原则。 5.2 种猪供精站按功能划分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管理区。布局图见附录 A 中图 A.1、A.2。 5.3 按夏季主导风向,生活管理区应置于生产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病猪隔离观察区、粪污及无害化 处理区应置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各区之间应有 30m 以上隔离带,用墙、栏或绿化带隔开,并设置专用通道和消毒设施。 5.4 生产区应有种公猪舍、后备公猪舍、采精室、精液处理室、兽医室和隔离区。 5.4.1 种猪舍建设 5.4.1.1 种公猪舍 5.4.1.1.1 种公猪舍朝向应兼顾通风与采光,猪舍纵向轴线与常年主导风向呈 300~ 600。两排猪舍前后间距应大于 10m,左右间距应大于 8m,与采精室之间有专用通道。 5.4.1.1.2 种公猪舍檐高 2.4m~2.7m。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配备相应的保暖(畜禽空 调或地暖)、降温(风机或湿帘)设施。舍内可根据场地条件建成双列式或单列式,通道净宽 1.2m;围栏为栅栏式,栅格间隙 10 ㎝,高 1.2m;窗户面积与猪舍地面面积比例DB64/ T 847 —2013 3 为 1∶10~1:12,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 1.3m;舍内横向地面坡降 1%;粪尿沟宽 0.3m, 始深 0.05m,沟底坡降 1%。种公猪舍建筑面积要求见附录 B。 5.4.1.1.3 地面。水泥地面,夯实土层上放置 3cm 苯板,上铺设地热薄膜和地热管,水 泥抹面。 5.4.1.1.4 墙体。三七墙苯板保温。三七砖墙外挂苯板,挂网固定,水泥抹面。 5.4.1.1.5 屋顶。采用钢屋架, 双层彩钢板加 10cm苯板保温层, 每间中间留 1 个天窗 , 安装无动力自动换气扇。 5.4.1.2 公猪栏 种公猪单栏饲养。每头占栏面积6m 2~9m2,不设运动场;单栏面积小于6m2或采用限位栏饲养,应配 备运动场。栏内地面要求防滑,便于清洗,后 部可采用漏缝地板,漏缝地板间隙宽度2.5㎝。水泥饲喂 食槽高度35㎝, 采食间隙30㎝,前缘高度25㎝。自动饮水器的水流速度2000ml/min~2500ml/min,安装高度60㎝。种公猪栏布局见附录A中图A.3。 5.4.1.3 引种隔离舍 兼做后备公猪舍,应与种公猪舍之间相距30m并有防疫隔离 设施。每栏饲养1头~2头,每头占栏面 积4m 2~5m2。围栏、窗户、地面坡降和粪尿沟要求同种公猪舍。水泥饲喂食槽高度30㎝, 采食间隙25㎝, 前缘高度20㎝。自动饮水器的水流速度1500ml/min~200 0ml/min,安装高度40㎝。建筑面积要求见附录 B。 5.4.1.4 病猪隔离舍 建设及栏舍要求同种公猪舍,单栏饲养,每头占栏面积4m2~5m2。与种公猪舍、后备猪舍相距30m 以上,并有防疫隔离设施。建筑面积要求见附录B。 5.4.2 采精室与精液处理室 5.4.2.1 采精室 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m 2 ,宜建在离公猪舍较近处,应保证宽敞、安静、清洁、冬暖夏凉、便于冲 洗,地面应呈糙面,内设采精台、人员安全隔离装置、防暑降温、保暖、防滑等设施, 墙面应贴不低 于1.5m的瓷砖。设采精台2台~4台,应面向墙壁或墙角,各采精台用隔栏相互隔离,在采精台两侧设置保护栏,用直径10cm钢柱(或水泥柱)排列隔成采精区和安全区,钢柱之间相隔28cm左右,柱高50cm以上。地面铺设防滑橡胶垫。 等候区根据采精猪数量设置2个~4个公猪限位栏。 采精室紧靠精液处理室, 通过窗口直接将采集的精液传送至精液处理室,窗口采用双层推拉玻璃窗并安装固锁装置。室内布局详见附录A中图A.4。 5.4.2.2 精液处理室 5.4.2.2.1 精液处理室建设 使用面积不小于20m 2。,应具备常温精液生产、检验和贮存功能,包括更衣间、准备间、生产检验室 和贮存间,配备遮光、消毒灭菌以及空调、通风换气等设施设备,窗户应装不透光的窗帘,地面、墙壁全部贴瓷砖,天花板、门窗应为耐腐蚀易清洁材料,水电齐备,室温可控,有冷热水源。靠墙设工作台、水池等,工作台高度0.8m~0.85m,宽60cm ,用60cm×60cm的瓷砖做台面。检验室内布局成湿区(配备 稀释液、清洗设备、稀释精液)、干区(检查精液)、分装区(封装、保存精液等)。室温控制在20℃~25℃。贮存间应独立隔开,要求温度控制在18℃~25℃。内部布局详见附录A中图A.5。 DB64/ T 847 —2013 4 5.4.2.2.2 精液处理室仪器设备 应配备相差显微镜,血球计数板、精子密度仪,电子天平,17℃精液保存箱,恒温培养箱,精液分 装、封口设备,恒温水浴箱,干燥箱,精液运输箱,双蒸馏水器,恒温加热板,电冰箱,磁力搅拌器,移液器,量筒,电脑、采精架,显微镜恒温台(板),精液分装机等。具体仪器设备技术参数要求见附录C。 5.4.2.3 缓冲通道 有条件的,可在采精室、精液处理室同一方向一侧建设缓冲通道,通道与采精室、精液处理室相连 的墙底部做成高1.2m瓷砖墙,上部采用透明钢化玻璃,并密封处理。 5.4.3 兽医室 应配备种公猪保健和疾病防治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药品。 5.4.4 隔离区 设在其他功能区的下风口,具有病猪隔离舍、粪污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5.4.5 辅助设施 具有产品展示销售室、消毒池、门卫室、更衣室、饲料贮存仓库、档案室等。种公猪站出入口处设 置与门同宽,长5m~8m、深0.3m以上的车辆消毒池。 5.5 种猪供精站四周设围墙,大门口设置车辆消毒通道,大门侧设置值班室、更衣消毒室。生产人员 进出生产区要走由更衣室、沐浴间和消毒间组成的专用通道。 5.6 种猪供精站规模 5.6.1 应根据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确定种猪供精站适宜规模。供精站存栏采精公猪数量见表 1。 表1 供精站存栏采精公猪数量 存栏能繁母猪 2万头以上 1万头~2万头 1万头以下 供精站存栏采精公猪 80头以上 50头以上 30头左右 5.6.2 在能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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