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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F .01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531—2017 节水型县(区)评价标准 2017- 11- 30 发布 2018-02-28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 T 1531—2017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 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学军、李永春、景清华、马彬、陆立国、郑晓波、朱洁、杨海宁、田成龙、 刘平、岳自慧、李海霞、张瑞鹏、杜历、顾靖超、武慧芳、刘瑾亮、邓铁明、鲍海英、吴睿、张宝明、 姚若军。 DB64/ T 1531—2017 节水型县(区)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水型县(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地级市市辖区)节水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70-2011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28284-2012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节水型县 (区) 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推广使用节约用水技术、产 品,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县级行政区。 3. 2 节水资金投入 本级财政和社会资金用于节水技术和产品研发与推广、用水设施节水改造、非常规水源(再生水、 矿井水等)利用、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管理等的投入总计。 3.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与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 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4 再生水 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1 DB64/T1531—2017 3.5 节水型公共机构 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 公共机构。 3. 6 节水型企业 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规定标准或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工业企业。 3. 7 节水型居民小区 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的 城镇居民小区。 3.8 节水型生活器具 具备可提高生活用水利用效率的用水器具,包括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器和洗衣机等,也包括 采用节水措施改造的以上用水器具。 3. 9 公共场所 公用建筑、活动场所及其设施。 3.10 重点用水单位 行政区内用水量相对较大的单位。由本级行政区自行确定。 3.11 重点用水行业 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用水工业行业。 3.12 特殊行业 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行业。 4评价指标体系及要求 2 DB64/T 1531—2017 评价指标体系符合GB/T28284要求,包括基本要求、管理指标、综合节水指标、农业节水指标、工 业节水指标、生活节水指标、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及要求。评价方法见附录A,评价程序见附录B。 4.1基本要求 4.1.1节水管理机构 应设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节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人员 配置齐备,职责明确。 4.1.2节水规划方案 应有本级人大或政府发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4.1.3用水总量控制 取用水总量、取用黄河水总量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4.1.4节水考核 4.2管理指标 4.2.1节水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制度;建立节水型 社会建设责任分解和考核制度。 4.2.2节水资金投入 年度用于节水型县(区)建设的节水资金投入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1%。 4.2.3取用水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与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计划用水 管理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和特殊行业监控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并实施取用水 企业超总量排放废水“黄牌”警示和“红牌”处罚制度;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企业循环冷却、道路降尘、 人造水景观不使用城市自来水、黄河水等优质水源。 4.2.4用水统计 按照自治区用水统计要求,建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按期上报本行政区用水统计报表。 4.2.5地下水管理 取用地下水手续齐全、规范,无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地下水开采量不超过自治区批准的取 用地下水总量;制定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计划并按期关闭;地下水超采区,农业、工业建设 项目和服务业不新增取用地下水;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 4.2.6价格管理 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低于90%;核定公共供水价格,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 两部制水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出台、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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