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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 1520—2017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程 2017-1123 发布 2018-02-23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T1520—2017 目 次 前 III 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2 3.1 范围 2 3.2家庭可支配收入 3.3家庭财产 2 3.4家庭支出 3 3.5其他基本情况 3 4 信息核对 4. 1 发起核对 3 4. 2 信息获取 3 4.3 核对复核 3 4. 4 核对中止 4. 5 继续核对 4.6 延期核对 4. 7 终止核对 3 4.8 出具核对报告 5核对机构设置 5. 1 主要业务 5. 2 岗位设置 5.3.1培训对象 5.3.2培训内容.. 5.3.3培训要求, 6核对信息安全 5 6.1核对信息安全管理 6.2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7核对流程 5 7. 1 常规核对流程 7.2跨地市核对流程 7.3跨省(区、市)核对流程 7.4流程中止 7.5 结果复核 1 DB64/T1520—20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核对申请材料目录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常规核对流程图,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跨地市核对流程图。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跨省(区、市)核对流程图, 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II DB64/T1520—2017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盐池县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京睿、温锦梅、杨占平、黄铁军、路凯。 本标准2017年首次发布。 III DB64/T 1520---2017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对机构设置、核对信息安全、核对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受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委托,经个人授权,核对机构依法对核对对象特定时期内的收入、财产和支 出以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核算和比对,客观反映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活动。 2. 2 社会救助家庭 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赠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人组成的共同体。 2. 3 核对对象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的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社会救助家庭。 2. 4 核对机构 经同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组织机构。 2.5 核对编号 为核对业务设定的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唯一识别码。一次核对业务对应一个核对流水号。 2. 6 核对委托 相关部门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委托核对机构办理的行为。 2. 7 核对委托书 相关部门委托核对机构代表本部门进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法律文书。 2. 8 委托单位 委托核对机构办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 DB64/T1520--2017 2. 9 授权声明 由核对对象签名(指纹)授权,指明核对机构具有查询其经济状况资格的授权书(申请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见附录A。 2.10 信息共享单位 与核对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并确保机制稳定运行的组织机构。 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3.1范围 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以及其他情况。 3.2家庭可支配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内容: a)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主要 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劳务 收入以及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b) 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 c) 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彩票收益、商业 保险投资收益等; (P 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 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津贴、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 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抚、扶)养收入、接受遗 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 e)其他政策规定的收入。 3.3家庭财产 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a): 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b) 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P 机动车辆、船舶以及车船牌照; 房屋; f) 债权、股份; 商业保险; h) 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奢侈品及具有商品价值的物品; j) 其他应计入核对项目的财产。 3.4家庭支出 2 DB64/T 1520--2017 分为城镇社会救助家庭消费性支出、农村社会救助家庭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应计入核对项目的支 出。 a) 城镇社会救助家庭消费性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 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商品支出指城镇居民家庭自用的或赠送亲友而购买商品的全 部支出,包括从商店、工厂、饮食业、工作单位食堂、集市以及直接从农民购买各种商品的开 支,共分九类:食品、衣着品、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药及医疗用品、房屋及建 筑材料、燃料、其他商品; b)农村社会救助家庭消费性支出包括:用于吃、穿、住、医、教、行等生活支出。农民家庭商品 性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其货币收入,在市场上购买食品、衣着、家具、生活器 皿、日用杂品、燃料、耐用消费品,以及文教卫生用品等生活消费总量。包括向商店和集市贸 易市场以及其他流通渠道购买的全部生活消费品; c)其他应计入核对项目的支出。 3.5其他基本情况 包括户籍、赠(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等。 4信息核对 4.1发起核对 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据核对对象名单,向信息共享单位发送相关信息查询请求。 4.2信息获取 信息共享单位按照核对机构的需求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联的信息。 4.3核对复核 受委托单位委托,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束后有异议或信息不全的核对对象做出重新核对。 4.4核对中止 发生某种情况影响核对的正常进行而将核对暂时中止。 4.5继续核对 核对中止,再恢复核对的行为。 4.6延期核对 非核对机构发生某种情况导致核对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此延长核对工作时限的行为。 4.7终止核对 委托单位出具终止核对通知书而停止核对的行为。 4.8出具核对报告 对形成的核对结果出具报告,一份核对报告对应一个编号,作为社会救助审批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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