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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20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1167—2016 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管理与运营规范 2016-08-16发布 2016-08-16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 1167—2016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沙湖旅游分公司、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嘴山 市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强、毕思斌、吴发勇、吴学庆、康婕、刘爱香、王新文、马静。 I DB64/1167—2016 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管理与运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管理与运营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工具与配套设施、安全管理、 卫生与环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的管理与运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2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上飞伞旅游项目 在规定的湖泊区域内,游客乘伞在快艇的牵引下,在特定的平台上起飞、降落的旅游活动。 4总则 安全第一,规范运营,秩序良好,卫生整洁,服务优质,环保达标。 5工具与配套设施 5.1工具 5.1.1牵引快艇 牵引快艇发动机功率应在150kw以上,船体稳定性良好,经海事部门检验合格,证件齐全有效。 5.1.2载客快艇 载客快艇经海事部门检验合格,证件齐全有效。 5.1.3牵引伞 DB64/ 1167—2016 投入使用的伞体、安全扣、弹片、三角带经检查合格,符合安全飞行要求。 5.1.4牵引绳 绳体承载力应在1000kg以上,符合质量要求并定期更换。 5.1.5通讯器材 5.1.6消防、救生器材 快艇宜配备2kg以上(含2kg)手提式灭火器(不少于2只)、手划浆(不少于2支)、带绳救生圈(不 少于1副且绳长10m以上)、按乘员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救生衣。救生衣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适用 于II、ⅢI类航区。 5.2配套设施 5.2.1场地、水域领地 运营场地设置合理、水域领地划分清楚,并与周围环境和游客容量相匹配。 5.2.2平台设施 平台应设置在无障碍物、视野开阔,适宜牵引快艇正常航行的区域,并定期修整和维护,确保安全 使用。 5.2.3码头 码头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波浪起伏较小区域,港前水域深度不应小于1m,并在油料等易燃 易爆危险品存放安全区域以外。码头陆地部分应有足够区域,用来设置等待区、候船区、登船区、卸客 区等相关功能区域。 5.2.4售票处 5.2.4.1设在项目运营场所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有遮荫防雨设施。 5.2.4.2窗口开设数量与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游客购买飞伞票后,接送员及时将游客送到飞伞平台, 并将完成飞伞的游客安全送上岸。 5.2.4.3在醒目位置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简介和游客须知等。 5.2.5休憩设施 5.2.5.1设置与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休憩场地,场内有供游客休息的座椅。 5.2.5.2游客休息场地视季节气候需要,带遮阳蓬。 5.2.5.3座椅和遮阳逢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与周围环境、场地主体设施相协调。 5.2.6信息指示标志、安全标志、引导标牌 5.2.6.1运营场地设置信息指示标志,信息指示标志符合GB/T10001.1-2012的要求。 5.2.6.2在运营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落水、当心摔倒、禁止翻越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 符合GB2894的要求。 2 DB64/1167--2016 5.2.6.3在运营场地醒目位置设立导览图、引导标牌及不少于两种文字以上对照的《水上飞伞游客须 知》。 5.2.6.4指示牌、引导牌、说明牌符合GB/T10001.2-2006的要求。 6安全管理 6.1安全机构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定 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6.2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上飞伞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制度》、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管理 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6.3人员管理 6.3.1.1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水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3.1.2驾驶员接受海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证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 上的驾驶经验。 6.3.1.3持证作业人员通过实际操作等技能考核和规章制度书面考核后方能上岗,并按照企业要求定 期参加后续培训。 6.4安全措施 6.4.1水上飞伞旅游项目运营设备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定期对平台设施、快艇、伞体、伞绳、救生衣、 安全扣、三角带等关键部位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维护和保养更换的配件应符合质量要求。 6.4.2水上飞伞旅游项目的驾驶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须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中对快艇、 伞体和伞绳出现的故障和维修情况进行认真详实记录。维护保养工作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 全管理办法》规定。 6.4.4定期对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水上飞伞旅游项目运营区域实操驾驶技能的考核。 6.4.5游客飞伞时,在等候区工作人员负责给游客穿好救生衣及防护设备,并清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6.4.6起飞时,平台工作人员检查伞绳、三角带、救生衣是否安全,底伞是否拉开,为游客挂好安全 扣,讲解起飞、降落要领,并示意指挥员能否起飞。 6.4.7指挥员负责观察风向、风力,做到心中有数,准确指挥牵引快艇驾驶员,确保运行安全。 6.4.8驾驶员应准确理解指挥员的意图,选择合适的航速、熟悉的航道,准确起落。 6.4.9凡遇恶劣天气,须有应急应变措施,造成无法进行运营时,须停运并及时对外公告。 6.4.10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救援培训及实操演练。 6.4.11飞伞平台存放并配置相应的救护设备和急救药品,保持安全有效。 6.5安全行为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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