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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604—2017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 2017 - 09 - 30发 布 2017 - 10 - 30实 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5/T 1604 —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绍杰、罗晖、唐婕、魏巍、熊国晓、陈裕、李永军、黄浦、黄靖、张祥瑞、 李卓、吴宇、邓韬伟、梁一铭。 DB45/T 1604 —2017 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 安全管理措施、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2014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公安部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 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2014中界定的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被核定公布的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建、构筑物的总称。 3.2 消防分区 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 DB45/T 1604 —2017 2 3.3 消防道路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 供一般消防车、 小型消防车、消 防 摩托车以及手抬机动 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4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集中连片文物建筑群宜根据地形特点,在不破坏文物建筑本体、原有环境、风貌的前提下,采 用既有的防火墙、 道路、 水系、 广场、 绿地等措施划分消防分区, 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 3 000 m2~ 5 000 m2。 4.1.2 文物建筑周边消防改扩建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尽 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4.1.3 文物建筑内安全出口数量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 制同时进入文物建筑内的人数。 4.1.4 文物建筑内疏散门应保持畅通,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 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4.1.5 文物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的使用,确需使用时,应当采取防火阻燃措施。文 物建筑内存放文物的柜、箱、架等储物装置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4. 1. 6 文物建筑修缮或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 走道的正常使用。 4.2 消防给水 4.2.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 应符合 GB 50974 的 相关要求。 4.2.2 文物建筑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源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4.2.3 高层文物建筑以及体积大于5 000 m³的单、多层文物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规定设 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或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 可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 便消防水龙。 4.3 自动灭火设施 4.3.1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设置灭火系统且其他灭火系统无法替代时,可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4.3.2 文物建筑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 制。 4.3.3 砖(石)结构文物建筑在不破坏建筑体及原有环境风貌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条件要求 的, 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84 的 相关要求。 4.3.4 消防用水条件受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无管网式 气体等自动灭火设施。 DB45/T 1604 —2017 3 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1 市级以上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宜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16的 相关要求。 4.4.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文物建筑应设置人工火灾警报装置及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有条件的应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报警器。 4.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4.5.1 文物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及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及值班室等区域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 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m以 下的 墙面上。 4.5.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 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 0 m;在走道转角区域,不 应大于1 . 0 m 。 4.5.3 公共区域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Lx,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及值班室等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6 灭火器 4.6.1 文物建筑灭火器配备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 4.6.2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择 通用性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6.3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 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 5 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 0 8 m 。 4.6.4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宜超过 30 m ,放置手提式灭火器时数量不应少于 2 具,不宜多于5具 。 4.7 电气防火 4.7.1 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当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 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7.2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 制室或值班室。 4.7.3 当采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剩余电流限制值宜为 300 m A~500 mA。 4.7.4 设备和管线宜明装,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不应在集中储存的可燃物堆垛附近安装。 4.7.5 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应避开潮湿部位和明火、热源等高温部位。配电线路不宜直接敷设在可燃物 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 采 取穿金属导管、 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 防火保护措施。 4.7.6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 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高温危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4. 7. 7 文物建筑设有防雷击保护装置时,配电线路的 PE 线 与防雷装 置应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一般规定 5.1.1 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 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DB45/T 1604 —2017 4 5.1.2 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3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 管理人员。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4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 防设施维护人员应通过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5.2 管理及使用单位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 5.2.2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2.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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