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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30 S 92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320—20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6 - 05 - 20 发布 2016 - 06 - 2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5/T 1320 —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行车组织 .......................................................................... 2 6 客运服务 .......................................................................... 3 7 票务服务 .......................................................................... 4 8 服务设施设备 ...................................................................... 4 9 服务人员 .......................................................................... 6 10 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 ............................................................... 7 DB45/T 1320 — 2016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南宁 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咨城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安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永超、 李善钦、 梁展凡、 胡华平、 衡明德、 朱海、 陈姿信、 涂新昌、 李东平、 黄隽瑜、 韦海和、 刘运鹤、 严凯、 商小燕、 黄钟晖、 瞿柏辉、 马逸之、 文秋子、 肖琼、 刘建新、 程守德、 吕培印 。 DB45/T 1320 —2016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 行车组织、 客运服务、 票务服务、 服务设 备设施、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486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T 300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486 、GB/T 30012、GB/T 3001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车间隔 train headway 同一线路同向行驶的相邻两列列车驶离线路某点的时间间隔。 3.2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al control center 调度人员使用信号、 电力监控、 防灾自动报警、 环境与设备监控、 自动售检票和通信等系统中央级 设备对全线所有运行车辆、 车站和区间等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 控制、 协调、 指挥、 调度和管理 的场所。 3.3 试运营阶段 trial operation stage 经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且政府批准载客试运营之日起,不得少于 1 年。 3.4 正式运营阶段 operation stage 试运营满 1 年,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阶段。 DB45/T 1320 — 2016 2 4 基本规定 运营单位应组织 乘 客安全、 文明、 有 序乘 车, 并为乘 客提 供 必要的服务设备设施, 保持 设备设施 完 好 、运 作正常; 提 供 行车、客运、票务等基本服务。 运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向 乘 客 做 出服务 承诺 ,并将上年 度服务 承诺履 行情况 上 报市交通运输 行 政 主管 部门 及其所 属 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机构 。 运营单位应建 立内部 服务质量监督检 查 制度, 设 置 管理 机构 、 配 备 专职 人员 负 责运营服务规范的监 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建 立外部 服务质量监督检 查机 制, 设 立 服务监督电 话 , 并 制定 乘 客 投诉受 理及处理 反馈 的工 作 程 序 。 需接 到 乘 客 投诉后 ,应及时调 查 处理,自 受 理 投诉 之日起 七 日 内作 出 答复 。 5 行车组织 5.1 基本要求 运营单位应 根据 客 流 量 大 小, 充分考虑富余 量、 满载率 、 高峰 小时 拥挤 度等 因素 , 确保 运 能满足 客 运量 需 求。 5.2 运营计划 5.2.1 运营单位应 根据 轨道交通 沿 线 乘 客出行规 律 及 变 化,以及线 网 其 他 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 合 理 编 制运行 计划并 及时调 整 。 5.2.2 运营单位不 得擅 自 停止 线路运营。 因突发事 件、 恶劣气象 条件等严 重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难 以 保证 安全运营的, 运营单位可以 停止部分 线路 或 路 段 的运营, 并立即 报 告 市交通运输行 政 主管 部门 , 同时向 社 会公 告 。 在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 因素排除后 ,应及时 恢复 运营。 5.3 运营时间 试 运营 阶段 ,运营单位应 确保 轨道交通全 天 运营时间不少于 16 h ;正式 运营 阶段 , 根据实际 情况 进行调 整 。 节假 日、 大型 活动应适 当延长 运营时间。 5.4 行车间隔 5.4.1 运营单位应 根据 行车技术设备 功能 、客 流 量 大 小、列车 拥挤 度、 乘 客 候 车时间、相关线路 匹配 等 因素综合确 定运营行车间隔 ;试 运营 阶段 ,行车间隔不 大 于 10 min ;正式 运营 阶段 , 各 线路区 段 城 区 内 最小行车间隔应不 大 于 5 min ; 城区以 外 区 域 最小行车间隔应不 大 于 10 min ;各 线路区 段高峰 客 流拥挤 时,应 采取 相应的有 效措 施。 5.4.2 运营单位应 根据 车站客 流 等 数据 进行 计算 设 置 列车 停 站时间, 停 站时间 宜留 有 余 量。 5.5 调度指挥 5.5.1 运营单位应 根据 运营线路路 网 规 模 ,设 置 一 个或多个 运营控制中心, 承担 日 常 运营调度 指挥 工 作 。调度人员按照列车运行 图 ,组织调度列车安全准点运行。 5.5.2 遇 到自 然 灾 害 、 事故 灾 难 、公 共卫生事 件、 社 会安全 事 件、客 流 量 突然增大 、轨道交通设施 发 生故障 等 突发事 件和 存在 严 重影响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隐患 时,运营单位应按照 部门职 责和应急 预案 , 按照 先 通 后复原 则, 迅速采取紧 急 避险 、 增加 运力、 限制客 流 、组 织 疏散 等相应处 置措 施, 最 大 限度 保 障乘 客人 身 安全 并确保 运营安全。同时,应及时向有关 部门 报 告 , 并 服 从政府 的 协 调 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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