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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23650-2008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DB36/T 540—2008 汽车快修业开业条件 2008-10-23 发布 2008-12-01 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T 540—2008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人员条件 ........................................................... ................. 1 5 组织管理条件 ......................................................... ............... 2 6 设施条件 ........................................................... ................. 2 7 设备条件 ........................................................... ................. 2 8 汽车快修主要作业项目 ..................................................... ........... 3 DB36/T 540—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国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赣军、龚俊吉、江兴智、谈勇、方小安、张平、徐祖辉、刘 晖 DB36/T 540—2008 1 汽车快修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及主要作业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快修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快修 专业从事以汽车一级维护及小修为主要内容的作业(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 作业)。 3.2 汽车快修业户 从事汽车快修作业,具有门店经营特征并实行24小时承诺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业户。 3.3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 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 使用统一商号、 采取统一服务规范、 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3.4 汽车快修A类站 在城区内承担小型车的汽车快修业户(汽车连锁企业)。 3.5 汽车快修B类站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汽车快修业户(汽车连锁企业)。 4 人员条件 4.1 岗位设置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人员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汽车快修人员基本要求 岗 位 A类 B类 管理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检验员 √ 可由一人兼职 汽车维修(机修) √ √ DB36/T 540—2008 2 汽车维修(电器) √ √ 汽车维修(钣金) — 汽车维修(涂漆) — 汽车维修(检测与评估) 根据作业范围至少三选一 — 价格结算 √ √ 注:表中“√”表示至少应配备1人,“—”表示不需要配备 4.2 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 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 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 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 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5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 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4.6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4.7 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8 员工应着统一服装、佩戴胸卡(牌)。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 及时更新。 5.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标准和计量、设备管 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3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 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4 应在营业场所公布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作业项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 公示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标志牌。 5.5 应建立客户投诉登记、受理和处理制度。 5.6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向托修方出具统一格式的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应列明作业项 目、工时费及材料费。 5.7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 消声、消防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6 设施条件 6.1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6.2 生产厂房应为非临时性建筑物,A 类站面积不少于 200m 2,B类站面积不少于 120m2,停车场面积不 少于 30m2,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3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应设有接待室,A 类站面积不少于 20m2,B 类站面积不少于 10m2。接待室整洁明亮,并具有客户休 息的设施。 6.5 应有明显的汽车快修统一标志。 7 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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