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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2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13/T 2296—2025 代替 DB 13/T 2296-2015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规范 2025 - 05 - 27发布 2025 - 06 - 03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2296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文件代替 DB 13/T 2296 —2015《行政许可受理服务规范》,与 DB 13/T 2296 —2015相比,除了 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范围中内容。 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基本要求中部分内容。 d)增加了服务内容中的现场申请、网上申请等。 e)修改了受理工作流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评价中心、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河北工业职业 技术大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再永、贾冰洋、郑倩、房丽娟、赵悦、吕捷、贾佩佩、王承志、于爱华、 白雪飞、杨舟、张兵、于曼、邸天宇、焦玉蓉。 本文件及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 DB 13/T 2296 —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13/T 2296 —2025 1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提供、监督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申请、受理、服务等活动,其他事项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44 -2020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规范 DB13/T 1695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考评规范 DB13/T 1760 窗口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544 -202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受理过程应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人性化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思想。 行政许可受理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受理应由一个机构一窗受理申请、网上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行政相对 人尽可能提供方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受理权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行使,推行“一窗无 差别综合受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信息公开制、 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 顶岗补 位制 (AB岗) 、 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文明服务制。 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5 服务内容 前期准备 5.1.1 应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一般不应在机构以外的场所受理, 行政相对人按照受理机构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的,应视为符合规定,受理机构不应拒绝接 受。 5.1.2 应将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和受理流程图公开,在受理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5.1.3 应将预约办理电话号码、网上预约网址向行政相对人明确,同时将受理范围与申请材料的纸 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予以公开。 5.1.4 应明确咨询文书格式、反馈时限和咨询途径 ,包括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电子邮 件咨询、信函咨询等,并明确各种咨询方式的咨询时间、地址、电话号码、网址、咨询邮箱,向社会 公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现场申请 行政相对人在现场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指导行政相对人填写申请书,将行政许可申请书、 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DB 13/T 2296 —2025 2 网上申请 可实现网上办理平台申请的,在“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明显位置提供办事入口和申请 表格、服务指南等文本,并细化对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申请的,“河北省一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登记。 咨询服务 5.4.1 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的疑问。 5.4.2 应建立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场予以回复;对于电话咨询的,可以当场回复 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可建立电话录音;对 网上咨询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回复;对书面咨询的,应在明 确的回复时限内提供具体书面答 复凭证。 5.4.3 应对行政相对人或被许可人咨询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明确统一标准的答案,建立行政许可 咨询库。对于涉及咨询库中没有列入的问题,可提交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研究后再予以答复,并纳入 咨询库。行政许可咨询库应及时更新。 受理审查 5.5.1 申请事项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5.2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按照下列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 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 行政相对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 ——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面等错误。 5.5.3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正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受理机构应依据审查的情况 提出具体意见。 6 服务提供 受理工作流程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合法、 完整、规范、齐全的,应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接收申请 6.2.1 接收方式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列出申请材料接收方式,包括窗口、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 等,以及与接收方式相对应的接收申请机关名称、地址、邮编、传真号码、网址、接收 时间等,同时注明对各接收方式的要求及适用情形。 6.2.2 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应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方式, 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处理。 6.2.3 接收登记 行政相对人 通过网络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 动进行登记。 行政相对人 通过 接收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对行政许可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 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DB 13/T 2296 —2025 3 6.2.4 申请编号 行政相对人 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行政相对人 通 过网络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供行政相对人查 询。行政相对人 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构以有效方式告知 行政相对人 申请编 号的获取方式。 6.2.5 收件凭证 6.2.5.1 受理机构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6.2.5.2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 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 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 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6.2.6 指导与帮助 受理机构应指导 行政相对人 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应及时指导行政相对人更 正。行政相对人 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 并经行政相对人 确认。行政相对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 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受理申请 6.3.1 受理审查 受理人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 录为依据, 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6.3.2 补正 6.3.2.1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 行政相对人 补正材料的, 受理机构应自收件之日起 5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送 达行政许可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 行政 相对人并予以登记。 6.3.2.2 通过网上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在网上出具并可供行政相对人打 印,同时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告知 行政相对人 。 6.3.2.3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中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外公示 的行政许可服 务指南中的相关材料内容相一致。在《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中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 时效,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补正的,可作退件处理。 6.3.2.4 申请材料在文字等方面存在错误的,能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允许行政相对人 当场更正。当场更正的,应由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以加盖印章或签名等方式予以确认,更正后应 及时受理。 6.3.3 受理决定 6.3.3.1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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