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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664—2024 供港澳活畜中转仓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thetransitwarehouseforlivestock suppliedtoHongKong/Macao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捷、张剑锐、纪帆、隋进强、曹琛福、吴松林、王东涛、王荣兴。 ⅠSN/T5664—2024供港澳活畜中转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港澳活畜中转仓选址、分区布局、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供港澳活畜中转仓的新建、改建及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T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港澳活畜 livestocksuppliedtoHongKong/Macao 内地供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活猪、活牛和活羊等。 3.2 供港澳活畜中转仓 transitwarehouseforlivestocksuppliedtoHongKong/Macao 内地用于供港澳活畜出境前短期存放、保养、检疫及中转接驳的场所。 3.3 现场检疫 clinicalquarantine 海关对供港澳活畜进行离境前的临床健康检查。 注:包括查看有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临床症状的检疫行为。 3.4 检疫处理 quarantinetreatment 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对检疫不合格的供港澳活畜、装载供港澳活畜的交通工具、中转仓场 地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毒、除害、扑杀、销毁等强制性措施。 4 总体要求 4.1 选址 中转仓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原则上供港活畜中转仓应在深圳市内,供澳活畜中转仓应在珠海市内,交通便利,方便供港澳 活畜中转、接驳,保障检疫有效实施。 1SN/T5664—2024b) 周围10km范围1年内没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牛、羊相关的一类动物传 染病、寄生虫病发生和流行。 c) 周围1km范围内没有活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厂、牲畜交易市场、动物医院以及其他存在 活畜染疫风险的场所。不满足1km条件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相对应的 隔断设施。 d) 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址应地势 高燥,通风、排水良好,应位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e) 有必要的供电及备用供电设施,有必要的供水、蓄水设施,水质符合GB5749。 f) 从中转仓至出境口岸的运输线路应避开可能导致活畜感染疫病的地区。 g) 应符合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防疫的要求。 4.2 类型 按照活畜类别,供港澳活畜中转仓内设置活猪中转仓、活牛中转仓、活羊中转仓等。根据实际需 求,活猪中转仓可内设多个分仓。 4.3 规模 不同类型中转仓可容纳的活畜数量应不少于供港澳活畜年日均供应量的1.5倍。对需要暂养的活 畜,需满足暂养需求。 4.4 布局 中转仓内应分区布局,设置现场检疫及检疫处理设施区、配套设施区等区域。配套设施区应位于中 转仓上风向;检疫处理设施区应位于中转仓的下风向。 4.5 围墙 中转仓四周应有不低于2.5m的实心围墙,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各功能区域之间应有不低于 2m的实心围墙互相分隔。 4.6 污水粪污处理 4.6.1 污水处理 中转仓应建有与中转活畜数量相适应的污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应符合动物防疫 要求。 4.6.2 粪污处理 中转仓应建有与中转活畜数量相适应的储粪池和粪污处理设施,对活畜粪便、尿液等进行无害化处 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方式按照GB/T36195执行。 4.7 动物福利 中转仓内活畜管理应符合我国内地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动物福利的要 求,在供港澳活畜运输、装卸、暂存、检疫等环节中尽量减少对活畜机体的限制和损伤,避免活畜应激 反应。 4.8 标识牌 中转仓内应设置区域标识牌,并标识中转仓内不同功能区域通行、分流路线。 2SN/T5664—20245 现场检疫及检疫处理设施区 5.1 出入通道 5.1.1 中转仓出入口 中转仓大门应按照人车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专用出入通道,进出人员和车辆经入口进 入、出口离开,单向设置。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员入口通道应设置门卫室,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消毒垫。 b) 车辆出入通道应设置电子闸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c) 车辆通道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对所有进入中转仓的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 轮胎消毒池宽度与大门等宽,长度不小于4m,深度不小于0.3m。 5.1.2 中转仓内不同类型中转仓出入口 中转仓内活猪、活牛和活羊中转仓应设置人员和车辆出入通道,其中人员入口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 毒垫。具备条件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5.2 现场检疫区 5.2.1 总则 中转仓内的活猪、活牛和活羊中转仓要分别设置活畜装卸台、栏舍区、通道、隔离区、药品储存室、器 械储存室和消毒配药室等。 5.2.2 活畜装卸台 应设置用于活畜装卸的装卸台,数量和分布应能满足活畜安全、快速装卸的需要。装卸台应符合以 下要求: a) 活畜装卸台高度应略低于活畜运输车辆车厢地板高度,为方便活畜装卸,应根据活畜运输车辆 分层情况设置不同高度。装卸台的内径宽度应略大于车辆宽度。 b) 装卸台应牢固、安全,地面硬化、防滑,周边有围栏保护。 5.2.3 活畜栏舍区 应设置用于活畜暂时存放、保养和检疫的栏舍区域,栏舍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活畜栏舍应通风采光良好,地面至天花板的高度不低于3.6m。栏舍面积要求每头猪不少于 1m2,每头牛不少于3m2,每头羊不少于0.8m2。 b) 栏舍地面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做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 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c) 栏舍区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降温等基础设施,装有活畜自动饮水装置和饲喂装置,应有防鼠 设施。 d) 栏舍区应备有基本保定设施、消毒清洗设施,满足活畜日常检疫和管理需求。 e) 活牛、活羊栏舍区应设置饲草饲料存放区。饲草饲料的存放与管理应符合对出境动物饲料管 理的要求。 5.2.4 活畜通道 活畜装卸台与栏舍之间应设置活畜通道,宽度不小于1m,倾斜度不应超过20°,通道地面硬化、防 3SN/T5664—2024滑。活畜通道应尽可能减少弯道,有利于动物移动、装卸,减少动物应激反应。 5.2.5 隔离区 应设置隔离区,对不符合供港澳要求的活畜进行隔离、采样和后续处置。隔离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位于活畜栏舍区下风向,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出入口设有消毒设施。 b) 建有能容纳所在中转仓容量5%的隔离舍,舍内设施与栏舍区相同。 c) 隔离区内应设置死畜存放区,用于临时存放死畜。 5.2.6 药品储存室 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双门双锁,并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械。危险品存放应符合GB15603要求。 5.2.7 器械储存室 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械。 5.2.8 消毒配药室 配备自动配药设施,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 低压电源;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5.2.9 解剖室 应设置解剖室,能满足病、死畜保定解剖、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器械存放等检疫工作需要。 5.3 检疫处理设施区 5.3.1 总则 供港澳活畜中转仓内设置车辆清洗区、车辆消毒区等检疫处理区域,并配有消毒配药室,用于供港 澳活畜中转仓运输车辆集中清洗消毒。 5.3.2 车辆清洗区 车辆清洗区能同时容纳不少于两辆活畜运输车辆的清洗运作,并配备现场业务用房和高压清洗机 等设备,能满足供港澳活畜运输车辆的清洗需求。设有清洗车辆等待区,用于等待清洗车辆暂时停放。 5.3.3 车辆消毒区 车辆消毒区设置自动喷淋消毒通道,通道尺寸应能满足供港澳活畜运输工具通过的需求。 5.3.4 消毒配药室 应设置消毒配药室,配备自动配药设施,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配备三 相动力电源和两相低压电源;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6 配套设施区 6.1 现场办公用房 应配置现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能保障海关对供港澳活畜检疫监管工作需 要,各办公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4SN/T5664—20246.2 办公设备 应配置电脑、网络、电话、传真机、办公桌等办公设备,以满足海关日常工作需要。应配置应急电 源,保证中转仓24h正常运作。 6.3 信息化管理系统 根据海关监管要求,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按海关要求实现供港澳活畜相关电子数 据的传送、交换。企业自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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