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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
B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527—2022
出入境快件植物检疫查验规程
Codes
of
plant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entry-exit
express
2022-07-07发布 2023-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यѢྟఴ˝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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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黄萍、胡学难、李天宝、伍长春、孙汉钿、刘海军、孙小冰、卢厚洪、刘益粦、梁瑜。
ⅠSN/T5527—2022̾ൣयѢྟఴ˝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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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植物检疫查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入境快件的植物检疫查验及处置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出入境快件的植物检疫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
1712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检总局令第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3.1
出入境快件 entry
and
exit
express
cargo
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
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来源:原质检总局令第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第二条]。
3.2
出入境快件运营人 entry
and
exit
express
cargo
operator
简称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
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3.3
总运单 master
waybill
同一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将所代理的货物打包集中发往同一目的地的一份货物托运单。
3.4
分运单 house
waybill
货运代理人与收发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是快件的面单号,是每个快件运营公司识别快件的唯一的
编号。
4 检疫依据
出入境快件植物检疫的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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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1712号);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公告第862号);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公告第72号);
e)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g)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h)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检总局令第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号);
j) 其他的国际或区域性植保植检公约、协定;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政府间双边植物
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5 申报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
h前,快件运营人、寄(收)件人或其代
理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应如实申报来自国家或地区、品名、数量、重量、货
值、寄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
a)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
b)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c) 输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的,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
的检疫证书。
d)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行,并提供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
e)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6 查验准备
6.1 人员
检疫查验人员应具有植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备好有关单证,做好个人防护。
6.2 环境和设施
检疫查验场所应能满足查验工作需要,地面平整,通风情况良好,布局合理。并符合《海关监管作业
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的规定。
6.3 工具
应准备好防护口罩、手套、放大镜、白瓷盘、毛刷、剪刀、刀片、镊子、虫样管、样品袋、记号笔、标签、电
子秤、照相机等检疫查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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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场查验
7.1 查验方式
7.1.1 运单审查
查验人员从快件运营人获取出入境快件运单或运单电子信息,通过人工审核或信息化系统集中审
核,对可疑快件进行拦截并开包查验。
7.1.2 X光机/CT机检查
在出入境快件处理场所配备X光机/CT机,或使用“一机多屏”方式接入出入境快件处理场所已有
的X光机/CT机设备,通过X光机/CT机成像对出入境快件进行检查,发现可疑快件进行拦截并开包
查验。
7.1.3 人员巡查
查验人员在出入境快件处理场所开展巡查,通过验核快件信息对可疑快件进行开包查验。
7.1.4 检疫犬搜查
使用检疫犬开展搜查,对检疫犬有示警反应的可疑快件进行开包查验。
7.2 查验要求
查验人员对出入境快件进行拆包查验时,应有快件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场,配合做好拆包、重封等
工作。
7.3 截留处置
经查验需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或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出入境快件,作截留处置;作截留处置的出入境
快件应存放于指定存储区域,与快件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办理截留手续,发截留通知书告知收件人;截留
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快件运营人及收件人。截留期间,妥善保存
截留物品。
8 现场检疫
8.1 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
应重点检查有无虫蛀、蓝变,混藏杂草籽、沾带土壤等。
8.2 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
8.2.1 植物繁殖材料检疫
应重点检查植物繁殖材料是否带有虫瘿、菌瘿、杂草及瘤肿、畸形、萎蔫、枯枝、病斑坏死等症状;如
带有土壤或其他栽培介质的,翻开检查是否有昆虫或软体动物等;种子应选择合适孔径的分样筛进行过
筛检查,检查是否带有病虫害症状或杂草籽等;苗木特别要注意检查花、叶面和叶背、枝条中隐蔽处是否
带有个体细小的害虫,可轻轻抖动花枝,看是否有虫体出现,观察是否有烂花、烂叶、茎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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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新鲜水果蔬菜检疫
新鲜水果应重点检查果面有无破损、是否洁净、是否沾染泥土或不洁污染物。检查水果是否带虫
体、枝叶、土壤和病斑等病虫害症状。重点检查果柄、果蒂、果脐及其他凹陷部位,可剖果后仔细检查。
新鲜蔬菜应仔细观察表面有无虫道、虫孔和害虫,是否携带杂草,并用抖、击、剖、剥等方法进行检
验,然后可将样品置于盆、盘等容器内用1%淡盐水作漂浮检验,并收集虫体等。
8.2.3 其他植物及植物产品
检查有无活虫、茧蛹、虫瘿、菌丝、杂草籽等有害生物。
8.3 检疫记录
检疫查验人员应做好现场检疫查验记录,填写《出入境快件植物检疫查验记录表》(参见附录A中
表A.1)。
9 样品送检
9.1 经现场检疫发现可能带有疫情及其他需作进一步检测的,应送实验室检测。
9.2 植物繁殖材料、水果、土壤等检疫风险较高的物品,应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9.3 疑似濒危植物及其产品的,可采样送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进行物种鉴定。
10 合格评定
经检疫,符合第4章检疫依据规定的,评定为合格;不符合第4章的检疫依据规定的,评定为不
合格。
11 检疫放行与处理
11.1 放行处理
11.1.1 出入境快件经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处理的,现场予以放行。
11.1.2 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入境快件予以放行。
11.1.3 出入境快件经检疫不合格的,有有效处理方式的实施检疫处理,检疫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11.2 退回与销毁处理
11.2.1 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a)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
b) 检疫单证不全的,或超期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c)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d) 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11.2.2 退回或销毁处理的判定原则:
a) 入境快件部分物品属于违禁物的,作销毁处理,其余物品予以放行。
b) 入境快件所有物品属于违禁物的,运单填写物品品名与快件内容物相符,且无疫情扩散风险
的,可作整件退回处理;退回处理可能导致疫情扩散的,或运单填写物品品名与快件内容物不
符的,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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