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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6 5.0 2 0 .0 1
C C SB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T5 4 6 1—2 0 2 2
出口水果斑翅果蝇冷处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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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2-0 7-0 7发布 2 0 2 3-0 2-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यѢྟఴ˝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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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 B/T
1. 1—2 0 2 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党海燕、刘波、丁三寅、程新峰、王瑞琛、赵文娟、李彦缇、郭超、赵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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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果斑翅果蝇冷处理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水果斑翅果蝇 (D r o s oph i l a
s u z u k i i )冷处理操作程序 。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油桃 、桃、李、杏、葡萄、樱桃等水果出口前在冷库或冷藏集装箱运输途中冷处理
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 B/T
3 0 1 3 4 冷库管理规范
S N/T
4 8 6 2 水果中实蝇类害虫冷处理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 B/T
3 0 1 3 4和S N/T
4 8 6 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设施、仪器和用具
冷处理设施包括冷库和冷藏集装箱 。仪器和用具包括温度探针 、标准温度计 、温度传感器 、温度记
录仪、保温壶、洁净的碎冰块 、蒸馏水、量筒、放大镜、镊子、手电筒、卷尺、固定带、手套、记录表等 。
5 冷处理要求
5.1 场所要求
冷处理场所应经认可 。冷处理库应有隔离设施 ,以防止有害生物进入 。冷处理库应保持良好卫生
状况。
5.2 设施设备要求
处理设施应能满足需处理水果的技术指标要求 。要求如下 :
— — —冷处理设施需经认可 。
— — —制冷设备 :能使果实中心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 。
— — —温度探针 :有足够数量的温度探针 ,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应相匹配 ,能够准确测量库温和果
实中心温度 ,探针应能指示 -3. 0
℃~+3. 0
℃之间的温度 ,探针精度至少达到 ±0. 1 5
℃。
— — —温度记录仪 :具有满足最低数量要求的多通道温度记录仪 。记录仪能够至少每小时自动记录
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 、时间和温度 ,并且
能够贮存处理过程的温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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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循环系统 :具有空气循环系统 ,使冷库内各部位温度一致 。
5.3 货物堆放要求
水果在冷处理室施行冷处理时 ,货物应堆放在托盘上 ,并与墙面保留一定距离 (≥0. 2
m) ,货物堆
放高度不能超过出风口 。
5.4 温度探针校正要求
5.4.1 处理前,温度探针由授权的检疫人员校正 。
5.4.2 使用校准合格的温度计校正 。
5.4.3 温度探针校正方法参见附录 A。
5.4.4 任何误差超出 ±0. 1 5
℃的探针则不符合要求 ,应更换。
5.4.5 处理完成时 ,检疫人员应再次通过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误差 。
5.5 冷处理指标
出口水果斑翅果蝇冷处理指标应遵照进口国要求 ,一般进口国无明确要求的 ,根据公开发表文章中
的指标作为冷处理指标 ,参见附录 B中表B. 1。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油桃 、桃、李、葡萄等水果斑翅果蝇冷
处理指标根据双边议定书要求执行 ,参见表B. 2。
6 冷处理操作步骤
6.1 出口前冷处理
6.1.1 预冷
把需要处理的水果 ,置于冷库内 ,冷库温度与水果冷处理要求温度一样时进行处理 。当安插在水果
内的温度探针显示温度与冷处理要求温度差 ≤0. 2 8℃ 时,才可以在检疫人员监管下把需要处理的水果
迅速移到已经调好温度的冷处理库内 ,开始冷处理 。
6.1.2 安插探针
6.1.2.1 测量库温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 )测量库温 。库容量大时适当增加探针
数量。
6.1.2.2 安插果温探针 :至少要安插以下 4个探针测量果实 (果实中心 )的温度:
— —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
— —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
— — —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
— — —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
6.1.2.3 连接果温探针到记录仪 。
6.1.2.4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应在授权的检疫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
6.1.3 冷处理计时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 ,只有当所有的温度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时 。当只用最小
数量的探针时 ,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 4
h失效,则该处理无效 ,必须重新开始 。
6.1.4 重新校正温度探针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 ,探针应按 5. 4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 ,校正记录应保留以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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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冷处理效果判定
6.1.5.1 有效处理
处理结束后 ,由授权的检疫人员检查温度记录 、温度探针等 ,根据5. 5要求确定温度探针 、处理温
度、处理时间是否符合 ,若各项处理指标符合要求 ,则判定处理有效并出具冷处理报告 。
6.1.5.2 无效处理
若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 ,则该探针 (或多个探针 )的记录读数
应相应调整 。若调整结果表明处理指标还未能符合 5. 5要求,则判定为无效处理 。
6.2 运输途中冷处理
6.2.1 预冷
把需要处理的水果置于冷库内 ,当冷库温度达到水果冷处理要求温度时开始进行处理 。当安插在
水果内的温度探针显示温度与冷处理要求温度差 ≤0. 2 8
℃时,才可以在检疫人员监管下把需要处理的
水果迅速移到已经调好温度的冷藏集装箱内 ,开始冷处理 。
6.2.2 安插温度探针
6.2.2.1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 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 ,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
口处。
6.2.2.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 3个果温探针 ,并且温度探针与水果果实要用固定带捆绑固定 ,以防
运输途中脱落 ,具体位置为 :
— — —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
— — —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 1. 5
m(4 0英尺集装箱 )或1
m(2 0英尺集装箱 )的中央,并在
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
— — —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 1. 5
m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
6.2.2.3 所有探针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
6.2.3 集装箱加施封识
6.2.3.1 由经授权的检疫人员对冷藏集装箱进行封识 。
6.2.3.2 封条只能在到达入境口岸后由输入国家的检疫官员开启 。
6.2.4 冷处理计时
6.2.4.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国内离境前开始 ,在到达输入国家的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结束或延
续入境口岸后完成 。
6.2.4.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 ,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 ,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
计算。
6.2.5 冷处理效果判定
在货物到达输入国时 ,由入境口岸的检疫官员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探针的校正
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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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记录保存
记录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和溯源 。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过程数据 、水果出入库记录 、处
理设施设备故障和维修记录 、定期校准记录等 。出口前冷处理过程数据应至少保存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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