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80.01
W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431.1—2022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1部分:通则
Methods
for
identification
of
imported
solid
wastes—
textile
raw
materials
and
products
Part
1:general
rules
2022-03-14发布 202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SN/T
5431《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第1部分,SN/T
5431已经发
布了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纱线;
———第3部分:织物;
———第4部分:皮革毛皮;
———第5部分:纤维。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天津市理化分析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俊、陈好娟、褚乃清、郑丽莎、陈勤伟、刘芳、粟有志、李海涛。
ⅠSN/T5431.1—202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行进口纺织原料及制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定义、取样、检验鉴别和鉴别报告的通
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口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SN/T
5431.2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2部分:纱线
SN/T
5431.3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3部分:织物
SN/T
5431.4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4部分:皮革毛皮
SN/T
5431.5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5部分:纤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纺织原料 waste
textile
materials
纤维、纱线在纺织生产过程中受到机械作用和化学反应影响,失去原有用途,不能在原生产工序中
继续使用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废纤维、废纱线等。
3.2
废纺织制品 waste
textile
products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工艺流程变化或使用目的改变,致使数量、规格和性能指标与最终需
求偏离而被放弃的部分纺织制品,如碎织物、旧衣服等。
4 取样
4.1 取样原则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应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现场应全面拍摄货物场景照片,为
检验鉴别工作提供助证。如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性状不一致,应分类采样、分开包装、分别送检,并做好
相应的记录和情况说明;取样重量应至少满足实验室测试和留样的基本需求,建议每份样品不少于
1SN/T5431.1—202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
kg~5
kg,委托方保留相同备份样品。
4.2 集装箱货物取样
集装箱货物取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观察,如各集装箱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性状一致,按照表
1
规
定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进行取样。
表1 集装箱抽样份数及要求
整批货物集装箱
数量/个1~3 4~89~1718~3031~5556~8081~120>120
随机抽取集装箱
数量/个(≥)1 3 5 7 9 12 16 20
抽样份数/份(≥) 2 3 5 7 9 12 16 20
4.3 散装货物取样
散装货物的取样份数按照每25
t折算为一个集装箱货物后,按照表1要求进行取样。散装货物的
重量小于25
t,按一个集装箱取样。已经转移到货场或堆场的大批量散货(200
t以上,包括拆包后的散
货),如果外观具有相对一致性和均匀性,表1的采样份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3份。
5 检验鉴别
5.1 资料收集
委托人应提供样品相关说明文件,并声明对其真实性负责,宜包括:
a) 说明货物数量/重量的文件,如购销合同、报关单、仓单等;
b)
说明产品来源或形成过程的文件,如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
c)
说明产品用途或加工使用的文件(含照片或视频);
d)反映整批货物情况的清晰照片,应包括全景和局部,如1个柜中有多种不同的货物,则应分别
提供每种货物的照片;
e)属走私案件的,必要时应提供笔录或口供;
f)如样品不属于第一次申请鉴定,则应提供已有的鉴别报告等;
g)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2 实验室检验
5.2.1 样品的检验应以达至判别物质产生来源和属性为目的。应根据不同样品特点选择针对性的项
目进行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a)感官检验:通过目视、触摸和嗅觉等方式对样品进行感官检验,主要包括形态、包装、规格、气
味、色泽、色差以及其他可以确定来源、用途的感官特性;
b)理化性能检验:成分含量、物理机械性能、化学特性等;
c)使用性能检验;
d)生物特性检验。
5.2.2 纱线类样品的检验依据SN/T
5431.2进行,织物类样品的检验依据SN/T
5431.3进行,皮革
毛皮类样品的检验依据SN/T
5431.4进行,纤维类样品的检验依据SN/T
5431.5进行。
2SN/T5431.1—202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5.3 现场鉴别
5.3.1 对不适合送样检验或实验室检验无法完成鉴别的物品,可进行现场鉴别。
5.3.2 现场鉴别时,应对该批鉴别货物全部开箱进行察看,记录和描述开箱货物特征。
5.3.3 现场鉴别掏箱查验数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集装箱数量的10%,根据现场情况,掏箱操作可实行
全掏、半掏或1/3掏,以能够看清和掌握货物整体状况为准,记录和描述掏箱货物特征;如果货物较少,
不需要掏箱便可准确判断箱内货物状况的,可以不实施掏箱。
5.3.4 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验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20%,记录和描述掏箱和拆包货物
特征。
5.3.5 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固体废物现场鉴别,实施100%查验,落地查验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
数量的10%。
5.3.6 必要时,应现场鉴别与取样到实验室检验相结合。
5.4 鉴别原则
5.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判定为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
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
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除外;
b)
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
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
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
权产品等禁用品;
e)
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f)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g)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5.4.2 纺织原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判定为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管道、除尘清洁设施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c)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纺织原料及废纺织制品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d)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4.3 以下纺织原料及制品不判定为固体废物:
a)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判为固体废物。
1)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2)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
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
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
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
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3)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b)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
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3SN/T5431.1—202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c)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废纺织原料及制品样品;
d)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定不作为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管理的物质。
5.4.4 其他未列明情况的样品按GB
34330执行。
5.5 综合判定
5.5.1 不同纺织原料及制品根据来源及用途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纱线类样品的判定依据
SN/T
5431.2进行。织物类样品的判定依据SN/T
5431.3进行。皮革毛皮类样品的判定依据SN/T
5431.4进行。纤维类样品的
SN-T 5431.1-2022 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纺织原料及制品 第1部分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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