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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CCS A92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155—2023 代替 SF/Z JD0304002 —2018 录像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video recording device 2023 - 10 - 07发布 2023 - 12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155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设备和工具 ................................ ................................ ......... 1 5 步骤和方法 ................................ ................................ ......... 2 6 鉴定意见 ................................ ................................ ........... 4 SF/T 0155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SF/Z JD0304002 —2018《录像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与SF/Z JD0304002 —2018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内容(见第 4章); b) 增加了“录像系统检验”内容(见 5.5.3); c) 增加了“数字水印分析”内容(见 5.5.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政法大 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郭弘、李岩、奚建华、卞新伟、陈晓红、孙 维龙、郝新华、杨洪臣、孙鹏、王华朋、曹洪林、耿浦洋、田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8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2 —2018;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F/T 0155 —2023 1 录像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设备鉴定的设备和工具、步骤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设备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0 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SF/T 0123 录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SF/T 0152 图像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 、SF/T 0120 、SF/T 0123 、SF/T 0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录像设备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video recording device 通过文件属性 /元数据检验、录像系统分析、图像检验、音频检验、本底噪声分析以及其他统计特 征分析等技术手段,对检材录像是否由某录像设备所录制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 检材录像 questioned video 需要进行鉴定的录像。 样本录像 known video 供比较和对照的录像。 待检录像设备 video recording device for identification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录像设备。 注: 一般为怀疑录制检材录像的录像设备或检材录像提交方(录制方)声称的录像设备。 录像元数据 video metadata 数字录像中描述录像属性、录制参数和数据结构等信息的数据。 本底噪声 background noise of device 录像过程中产生的与录像设备相关的固有噪声信号 。 注: 包括图像本底噪声和音频本底噪声。 4 设备和工具 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 SF/T 0155 —2023 2 a) 录像采集和备份设备, 包括录像播放设备 、录像采集设备、 写保护工具、 完整性校验值 计算工 具、完整备份工具、格式转换工具 等; b) 录像分析设备 ,包括图像分析工具、 声谱分析工具、信号分析工具、录像处理 工具、录音处理 工具等; c) 数据分析设备 ,包括文件属性 /元数据分析工具 及数据恢复提取分析工具等 ; d) 专用图像设备 鉴定工具。 5 步骤和方法 准备 宜了解案件情况、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a) 了解案情及检材录像形成过程; b) 要求委托人提供最初始的检材录像; c) 要求委托人提供待检录像设备及载体; d) 如适用,开启检材录像载体的防删除、写保护功能; e) 检查检材录像及待检录像设备是否能够正常播放和使用。 固定与记录 固定与记录内容包括: a) 对检材录像载体 和待检录像设备 进行唯一性编号; b) 对检材录像载体 和待检录像设备 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 c) 对于无实物载体的检材录像,记录其来源; d) 记录检材录像的保存位置、状态等信息。 录像采集 5.3.1 模拟录像的采集 使用待检录像设备或高质量的录像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分辨率、帧率、精度和采集时间等参 数条件下, 进行高质量数字化 采集。 5.3.2 数字录像的采集 数字录像的采集方式 包括: a) 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录像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录像及相关数据 ; b) 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录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 c) 直接对数字录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 d) 对于无法按上述方法直接提取的,可按照 5.3.1进行采集。 检材录像 存在原始载体的情况下, 如适用,宜采用 a)或b)方式进行采集。 5.3.3 唯一性标识 通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检材录像进行唯一性标识。 5.3.4 数据校验 对文件拷贝或完整备份的检材录像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的检材录像的一致性 。 实验样本 5.4.1 实验样本录制 根据检验需要,使用待检录像设备录制实验样本供比较分析 。 5.4.2 实验样本的种类 根据实验样本用途,实验样本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SF/T 0155 —2023 3 a) 文件属性 /元数据分析实验样本, 用于比较分析数字录像设备所录制录像的文件属性、录制参 数和数据结构等信息; b) 图像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录像设备所录制录像的图像特点 ; c) 音频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录像设备所录制录像的音频特点 ; d) 本底噪声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录像设备所录制录像的本底噪声特点 ; e) 其他统计特征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录像设备所录制录像的其它统计特 征。 5.4.3 录制要点 实验样本的录制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a) 宜录制与检材录像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实验样本,以重点考察该录像条件下待检录像设备的特 点; b) 宜录制不同录像模式和参数设置条件下的实验样本,以全面考察待检录像设备的特点 ; c) 同样的实验内容可录制多次,以充分考察待分析特征的稳定性及变化情况。 录像设备系统版本变化可能会导致待检录像设备录制录像的特点发生变化。 检验与分析 5.5.1 总体要求 根据检材录像和待检录像设备的具体情况,视需要选择 5.5.2至5.5.10中的适当方法进行检验和分 析。 5.5.2 数据恢复与搜索 检材录像存在原始载体的情况下 ,对检材录像载体进行数据恢复与搜索,查找是否存在与检材录像 相关的数据。 5.5.3 录像系统检验 按照SF/T 0123 的相关规定 ,比较检验检材录像与样本录像所反映出的录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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