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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海关涉税化验鉴定通则 General rules of appraisal standards for customs tariff-related laboratory analysis and test 2024 -12-05发布 2025 -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HS/T 85—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ICS 71.040 CCS G 0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 HS/T 85—2024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通用要求   ………………………………………………………………………………………………… 2   4.1  涉税化验人员的要求   ……………………………………………………………………………… 2   4.2  涉税化验机构的要求   ……………………………………………………………………………… 2   4.3  涉税化验的技术要求   ……………………………………………………………………………… 2 5  涉税化验工作流程   ……………………………………………………………………………………… 2   5.1  初步判断   …………………………………………………………………………………………… 2   5.2  确定化验项目   ……………………………………………………………………………………… 2   5.3  详细化验   …………………………………………………………………………………………… 2   5.4  出具鉴定结论   ……………………………………………………………………………………… 3 附录 A(规范性)   涉税化验常用标准   …………………………………………………………………… 4 附录 B(资料性)   涉税化验常用分析技术及其常用范围   ……………………………………………… 8 附录 C(资料性)   淀粉类商品的涉税化验方案示例   …………………………………………………… 9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II HS/T 85—202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   HS/T   1—2022《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海关技术中心、ÉϺ£º£¹Ø¹¤ÒµÆ·ÓëÔ­²ÄÁϼì²â¼¼ÊõÖÐÐÄ 、天津海关化矿 金属材料检测中心、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杭州海关技术中心、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厦门 海关技术中心、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乌 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麦晓霞、史晓峰、杨丽飞、廖文忠、潘生林、陈春光、颜焯文、陈立国、 吴建国、王琛、王群威、ÀµÝº、吴倩桦、夏明星、王裔耿、张金龙、张继东、谭智毅。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HS/T 85—2024海关涉税化验鉴定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为确定商品归类而进行的海关涉税化验鉴定通用要求及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涉税化验鉴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品归类 customs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 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 号列。 3.2 涉税化验 tariff-related laboratory analysis and tes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国家标 准及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等进行检测分析并作出鉴定 结论的活动。 3.3 海关技术机构 customs laboratory 海关依法设立的从事化验和鉴定活动的机构。 3.4 样品 sample 能够代表整批进出口货物特征的少量实物,通常是从整批货物中按照一定的方式抽取。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HS/T 85—20244 通用要求 4.1 涉税化验人员的要求 涉税化验人员应熟悉商品归类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相关培训,能规范开展化验工作。 4.2 涉税化验机构的要求 4.2.1  海关技术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涉税化验工作的设施、环境,并配备相关设备。 4.2.2  有化验项目需要分包时,应优先选择获得×ÊÖÊÈ϶¨的分包机构。 4.3 涉税化验的技术要求 4.3.1  化验方法首先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其他 归类注释中具体要求采用的化验标准及方法;其次,可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海关行业标准、海关化验方法和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等政策性文件中有具体要求采用的化验标准及方法;再次,可选择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涉税化验常用标准可参见附录A) 。当没有标准方法或者实验室无法依据标准方法开展化验鉴定活动时,可选择参照相关标准方法、科技文献报道方法、经典分析方法、实验室制定或修改的方法等,并在原始记录中注明方法的来源。4.3.2  方法标准必要时进行验证或确认。验证或确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式:样品的检测分析结果与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对比、同类样品文献报道结果的对比、同类货物的以往检测结果的对比、多种方法检测结果的对比、多种仪器检测结果的对比、人工解谱与仪器谱库检索结果的对比等。4.3.3  涉税化验可采用单次试验方式。4.3.4  涉税化验在开展定性或者半定量分析的化验项目中,出现“未检出”的情况时,一般无须提供方法的检出限。4.3.5  涉税化验涉及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的检测标准中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时,采用 GB   8170 中的全数值比较法,不必提供方法的不确定度。 5 涉税化验工作流程 5.1 初步判断 根据样品形态、申报资料等进行初步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样品所属种 类,例如食品、矿产品、塑料、机电产品等。 根据样品所属种类再进行初步化验,例如ÎÞ»úÎï½øÐÐXÉäÏßÓ«¹â¹âÆ×·ÖÎö ,有机物进行红外光谱 分析,动植物产品、机电产品进行感官分析等,得出样品的主要成分及基本特征。 5.2 确定化验项目 根据初步化验结果,涉税化验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 品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必要 时查阅申报商品的相关产品标准、检测标准、产品手册、学术资料、商品学出版物资料等,以获取商品的生产工艺、成分、特征、用途、检测分析方法等信息,并结合实际样品状态、委托方的化验需求 及随附资料,确定化验项目。 5.3 详细化验 5.3.1  根据5.2确定的化验项目及4.3.1的化验方法(涉税化验常用分析技术及其常用范围可参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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