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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1465—2024 野生茶 Wildtea 2024-10-29发布 2025-5-1实施ICS67.140.10 CCSX55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GH/T1465—2024 前言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 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浙江茶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恩施州八方野茶业有限公司、江西资溪碧水禅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昌宁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江 西省太阳红茶业有限公司、贵州塘坝千年古茶有限公司、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盈峰、毛立民、宿迷菊、胡金莲、龚若蕾、田稳荣、周学礼、李义全、 田浪。GH/T1465—2024 1野生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野生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野生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茶取样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茶叶贮存 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GH/T1465—2024 2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野生茶wildtea 以处于野生状态的可食用野生型茶树或栽培型茶树的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成的茶 叶产品。 3.2 野生型茶树wildtypeteaplant 属于山茶属植物(CamelliaL.Sect.Thea(L.)Dyer)的大厂茶(C.tachangensis)、大理茶 (C.taliensis)、秃房茶(C.gymnogyna)和厚轴茶(C.crassicolumna)等适合人类食用的野生种茶 树类型。 3.3 栽培型茶树culturaltypeteaplant 指茶(C.sinensis(L.)O.Kuntze)及大叶茶(C.sinensisvar.assamica)和白毛茶(C.sinensis var.pubilimba)等被人类选育、栽培的茶树类型。 3.4 野生状态wildcondition 处于森林野生或仿野生环境中20年以上的状态。 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状态,野生茶分为散茶和紧压茶。野生散茶主要有野生绿茶、野生红茶、野生白茶、 野生乌龙茶和野生黑茶;野生紧压茶主要有紧压白茶和紧压黑茶。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1.2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任何其它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 5.2感官品质GH/T1465—2024 3各品类的野生茶应符合其相应茶类的相关标准,其中香气、滋味具有野生状态赋予的独特风 味。 5.3理化指标 各品类的野生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野生散茶 野生紧压茶 野生绿茶 野生红茶野生白茶野生乌龙 茶野生黑茶野生紧压白 茶野生紧压黑 茶 晒青其他绿茶 水分/%(质量分数)≤8.56.57.08.56.512.08.514.0% (计重水分 11.0%) 总灰分/%(质量分数)≤ 7.5 7.0 6.5 8.07.0 8.5 粉末/%(质量分数)≤ 1.0 1.5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5 34 30 34 30 5.4安全指标 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GB2763.1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方法检验。 6.2理化指标 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总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粉末按GB/T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GH/T1465—2024 46.3安全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GB2763.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 质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品质、水分、净含量和标签、标志。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部分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判定规则 7.3.1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7.3.2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第5部分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复验GH/T1465—2024 5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验。重新 取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包装 应符合GH/T1070的规定。 8.3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 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GH/T1465—2024 6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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