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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80.20 CCSX26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443—2023 蛹虫草粉 CordycepsmilitarisPowder 2023-12-20发布 2024-06-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GH/T1443—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江苏康能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九泽中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江苏权正检 验检测有限公司、淮阴工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同仁堂康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食用菌研究所、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技术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 中心有限公司、淮阴师范学院、重庆川微农业有限公司、贵州科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鸿丰果蔬 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荣荣、林群英、王琨、刘华梁、沈娟、徐宁、王晓莉、涂俊宏、樊明聪、张 宇、杨文建、余丽钦、李传华、吴亮亮、易思富、于海龙、吕广萍、柴丹、孙力军、张迹、张文东、金 敬红、钟蕾、邓春英、傅雷、金珊珊、雷帮伟、王大卫、李楠楠、陈娜、赵国磊、陈芳芳、朱明蕾、姚 正颖。GH/T1443—2023 1蛹虫草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蛹虫草(Cordycepsmilitaris)粉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同时对检 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进行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以蛹虫草子实体为原料经干燥、粉碎和过筛等工艺制成的粉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NY/T2116虫草制品中虫草素和腺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淡黄色或黄色 气味、滋味 具有蛹虫草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霉味 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异物 4.2理化要求 蛹虫草粉根据理化指标分为3个质量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各质量等级的理化指标应符 合表2的规定。GH/T1443—2023 2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特级 一级 二级 虫草素(以干基计)/(mg/kg) ≥10000≥5000,<10000<5000 NY/T2116 水分(质量分数)/% ≤9 GB5009.3 灰分(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7 GB5009.4 4.3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62、GB2763的要求。 4.4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4789.3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4789.15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10 4.5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试验方法 5.1感官 5.1.1色泽、状态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5.1.2气味、滋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2卫生指标 按GB2762、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抽样 从一组批的不同部位,按随机方法进行取样,抽取样品数量见表4。产品数量少于5件的全检。抽样 应分成三份:一份化验分析,一份保存备复检,第三份密封保存。GH/T1443—2023 3表4抽样数量 产品箱数 抽样箱数 ≤100 5 101~300 7 301~500 9 501~1000 10 ≥1001 15 6.3检验分类 6.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应在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净含量。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型式检验,有如下情况之一进行型式检验: a)变更原料供应方时; b)生产管理技术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6.4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 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不得复检。 7标志、标签 7.1标志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包装、运输和储存 8.1包装 8.1.1内包装 应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并符合GB4806.1的规定。 8.1.2外包装 外包装应坚固、无毒、无害、无污染,并采取防潮措施。 8.2运输 运输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 的物品混装、混运。GH/T1443—2023 48.3储存 置于阴凉、通风、干燥、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和防鼠设施的库房储存,不应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GH/T1443—2023 5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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