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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桂花茶 Osmanthus fragrans flower scented tea ICS 67.140.10 CCS X 55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 合作行业标准 GH/T 1117-2022 代替 GH/T 1117 -2015 2023-03-01实施 2023 -02-09发布 GH/T 1117-2022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H/T 1117 -2015《桂花茶》,与GH/T 1117 -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产品分类中 扁形桂花绿茶、条形桂花绿茶 修改为桂花绿茶 (见第 4章, 2015版第 4 章); ——产品分类中 增加桂花白茶 (见第 4章); ——删去感官 品质要求,对内质香气进行规定 (见5.2,2015版5.2.1,5.2.2, 5.2.3, 5.2.4 ); ——删去理化要求中花干指标( 2015版第 5章); ——删去花干 检测方法 (2015版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39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 、杭州艺福堂 茶业有限公司 、浙江 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杭州贾氏茶叶有限 公司、杭州市农业科学院 、杭州市标准 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亚丽、李晓军、邹新武、黄伟红、贾威、崔宏春、高海燕、 杜威、翁 昆、李文萃、黄皓。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5年首次发布为GH/T 1117 -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H/T 1117-2022 2 桂花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桂花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 和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 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桂花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碎茶和粉末含量的测定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2291 白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 方法 GB/T 30357.1 乌龙茶第 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 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2009]第123号 GH/T 1117-2022 3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桂花茶 osmanthus fragrans flower scented tea 以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等为原料,经 整理、桂花鲜花窨制 、干燥等 工序制作而成。 4 产品分类和等级 产品根据原料的不同分 为:桂花绿茶、桂花红茶 、桂花乌龙 茶、桂花白茶 等。 各等级桂花茶产品 应符合相应原料茶产品标准 中等级的要求,内质香气 符合5.2的要求。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原料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 5.1.2 桂花鲜花应新鲜、清洁、 无非桂花类 夹杂物。 5.2 内质香气 品质要求 应符合表 1规定。 表1 桂花茶内质香气品质要求 级别 香 气 特级 桂花香浓郁 鲜灵持久,汤中桂花香显 一级 桂花香较浓郁持久 ,汤中有桂花香 二级 桂花香浓纯 ,汤中略有桂花香 三级 桂花香尚浓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GH/T 1117-2022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 分/(g/100g) ≤ 8.0 总灰分(以干物质计) /(g/100g) ≤ 6.5 水浸出物 (质量分数) /% ≥ 32.0 粉 末(质量分数) /% ≤ 1.0 5.4 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 规定的方法检验 。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 6.2.2 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粉末按GB/T 83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安全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 测定。 6.3.2 农药残留 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 测定。 6.4 净含量 GH/T 1117-2022 5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 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 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 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 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 水分、粉末、净含量 和标签。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 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 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 出厂检验项目 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7.3.2 型式检验时,凡 不符合本标准第 5章规定的 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 不合格项目的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 取样复 验。重新取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 ,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 的规定。 GH/T 1117-2022 6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 、无污染 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 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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