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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 080.99 CCSA 20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806—2024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families adopting children 2024-07-11发布 2024-09-10实施 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B65/T 480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小燕、李冬冬、哈丽旦·艾比布拉、李壮、石佳玮、叶萍、阿依古再丽·艾 合麦提。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 538号)、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联系电话:0991-2887757;传真:0991-2887757;邮编:830001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联系电话:0991-3972010;传真:0991-3972010;邮编:830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806—2024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收养家庭的评估目的、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评估方式、评估要求及内容、评估 流程、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收养子女。 注: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收养继子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收养申请人adoption applicant 依法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 3. 2 收养评估adoption evaluation 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 告的专业服务过程。 4评估目的 了解、调查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以及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被收养人 匹配符合其成长需求的收养家庭。 5评估原则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评估人与收养申请人之间涉及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关系应主动报告并回避的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 一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 6基本要求 6.1# 机构要求 6.1.1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 1 DB65/T 4806—2024 展的,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6.1.2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一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一有5名以上评估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及相 应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一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6.2人员要求 6.2.1由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应组建收养能力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 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6.2.2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应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 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评估人员开展走访调查,3名以上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6.3其他要求 6.3.1收养评估小组应不少于5人。 6.3.2走访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走访应由不少于2名不同的评估小组成员参与。 6.3.3评估地点应包含但不限于收养家庭常住房屋。 7评估方式 7.1观察 通过观察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情况、家庭卫生情况、居住地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对评估问 题回答的情况了解收养申请人夫妻或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模式及住房情况等。 7.2访谈 通过与收养申请人之间的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收养意愿、养育经验和养育计划等情况。 7.3资料分析 通过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收养申请表》(见附录A)、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 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等书面资料评估。 8评估要求及内容 8.1基本要求 8.1.1夫妻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 8.1.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的,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8.1.3收养申请人中至少一方受教育程度为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8.1.4收养申请人为已婚夫妻的,需双方共同申请收养并同时接受评估。 8.2收养评估 2 DB65/T 4806—2024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 -基本情况; 收养动机及意愿; 一经济能力; 婚姻状况; 一健康状况; 一沟通技能; 一家庭成员状况; 一共居人员情况; 抚育能力; 住房状况; 社区环境; 道德品行。 具体内容详见《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评分表》(见附录B)。 9评估流程 9.1评估申请 9.1.1收养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填写《收养申请表》(见附录A),提交书面收养申 请。 9.1.2收养登记机关按8.1的要求初步审核符合收养的收养申请人。 .9.2评估实施 9.2.1指标评估 9.2.1.1经初筛符合收养申请基本条件的,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先对其进行第一次走访,并告知收养申 请人需对走访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9.2.1.2根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评分表》(见附录B)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分,得分大于等于90分, 评分结论为“合格”;得分小于90分,评分结论为“不合格”。 9.2.1.3第一次走访结束后填写《收养家庭走访评估总结》(见附录C)。 9.2.1.4收养评估小组根据《收养家庭走访评估总结》(见附录C)和评估小组成员建议,对第一次走 访合格的收养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走访,并对其出具书面《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见附录D),收养申 请人根据通知书所列内容提交书面材料。 9.2.1.5收养评估小组审核书面材料,并符合要求后进行第二次走访,走访工作按9.2.1.2的要求完 成。走访结束后收养评估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前两次走访意见进行汇总讨论,确定是否纳入收养备选 家庭。 9.2.1.6收养评估小组对收养备选家庭进行第三次走访,走访工作按9.2.1.2的要求完成。 9.2.1.7综合三次走访结果以及小组成员对该家庭收养动机、收养意向、亲职能力、家庭环境、家庭 成员互动等方面发表评估意见,90%及以上小组成员同意匹配,即进入融合阶段;反之,收养评估流程 结束。 9.2.2融合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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