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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4797-202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disposal and utilization of office building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4-07- 11发布 2024-09-1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 479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文明、李明飞、邓国建、王苏勤、热娜·艾尔肯、杨方远、马平、张亚明。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 路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381307;传真:0991-2381307;邮编:83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797—202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的用基本要求和处置利用程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党政机关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来源:DB65/T4566—2022,3.1,有修改] 3. 2 办公用房officebuilding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来源:DB65/T4566—2022,3.2;有修改] 3. 3 处置 dispose of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4基本要求 4.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监管、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竞争择优、盘活 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4.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应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可采取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等方式进行。 4.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4.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DB65/T4797--2024 4.6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 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5处置利用方式及条件 5.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方式包括调配、置换、转让、拆除、损失核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的处置利用,由占有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处置利用申 请: a)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e) 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 f)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5.2不同处置利用方式的处置利用条件参见表1。 表1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和方式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方式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调配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办公用房处置的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调剂的,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其他条件 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开展工作需要的 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置换办公用房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 置换 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权属 转让 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拆除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由于发生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办公用房损 损失核销 失进行核销的 注:满足一条即可。 6 处置利用程序 6.1调配 6.1.1提出申请 党政机关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流程见图1,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a)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办公用房目前使用情况、申请理由和调配方式 建议; b) 《区直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录A; 2 DB65/T4797—2024 c)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三定方案、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资产信息卡片及有关批文等。 6.1.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申请报告,并形 成会议纪要,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6.1.3下达批复文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下达调配批复文件。要求如下: a)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资料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 b)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勘察。 6.1.4资产划转核销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完成房屋资产移交登记工作。 6.1.5核销资产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批复文件核销(登记)房屋资产 6.1.6调整账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办公用房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补充资料 主管部门审核 香 资料是否齐金符合要求 是 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下达批复文件 资产划转核销 核销资产 调整账务 图1 办公用房调配流程 6.2置换 6.2.1提出申请 党政机关申请办公用房置换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流程见图2,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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