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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CCS B 52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标准 DB 64/T 2072—2024 地理标志 农产品 银川鲤鱼 Agro-produ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arp from Yinchuan 2024 - 10 - 12发布 2025 - 01 - 12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 64/T 2072—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银川科海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宁夏新明润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绿方良种繁育有限公司、灵武市金河渔业专业合作 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英斌、李斌、张朝阳、王颖、张宁、黄晓晨、马梅、马玉萍、张晓宁、陈青、 胡晓瑜、包娟、白雪、石伟、王旭军、刘育文、蒋克勤。 DB 64/T 2072— 2024 1 地理标志农产品 银川鲤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的产地范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追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 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14772 食品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27638 活鱼运输技术规范 GB/T 29568 农产品追溯要求 水产品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地范围 应符合农业部 2010年第1395 号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银川鲤鱼”的地域保护范围,即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行政区内六个县( 市) 区的27个乡镇及部分农场 (管委会) ,包括:掌政镇、大新镇、 通贵乡、月牙湖乡、良田镇、丰登镇、兴泾镇、镇北堡镇、习岗镇、金贵镇、立岗镇、洪广镇、常信乡、 南梁台子管委会、京星农牧场、杨和镇、李俊镇、望远镇、望洪镇、闽宁镇、胜利乡、东塔镇、郝家桥 镇、崇兴镇、宁东镇、马家滩镇、临河镇、梧桐树乡、白土岗乡。地理坐标为东经 105º49′~106º53′, 北纬37º29′~38º53′。 5 质量要求 DB 64/T 2072— 2024 2 感官特性 活鱼鱼体健康,游动活泼,对水流刺激反应敏感,鱼体体形侧扁,呈纺锤形,无畸形,体色具固有 色泽和光泽,背部稍暗,体侧金黄色,腹部较白。胸鳍、腹鳍呈桔黄色,臀鳍、尾鳍下叶呈橙红色。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体表 鱼体呈固有的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体形匀称,无畸形,无病灶 鳃 鳃丝清晰,色鲜红或紫红,无黏液 眼 眼球饱满、微突 组织 肌肉结实,有弹性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 (可食部分) ,g/100g ≥ 18.0 粗脂肪(可食部分) ,g/100g ≤4.0 铅(以 Pb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1 甲基汞 a (以 Hg 计),mg/kg ≤0.5 无机砷 b (以 AS 计),mg/kg ≤0.1 铬(以 Cr 计) ,mg/kg ≤2.0 a 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要再测定甲基汞。 b 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要再测定无机砷。 兽药残留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感官检验 DB 64/T 2072— 2024 3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将样品置于盛有清洁水的无毒容器中,按本文件5.2 条的要求 逐项检验。 理化指标检验 6.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检验。 6.2.2 粗脂肪 按GB/T 14772规定方法检验。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6.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方法检验。 6.2.5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方法检验。 6.2.6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6.2.7 铬 按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 6.2.8 兽药残留 按GB 31650 规定方法检验。 6.2.9 农药残留 按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1 组批规则 活鱼以同一养殖水体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7.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7.1.3 试样制备 DB 64/T 2072— 2024 4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取肌肉、鱼皮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 ,分为两 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留样。 检验分类 7.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出场前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兽药残留。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养殖场养殖的银川鲤鱼;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c) 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应在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及专用电子合格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出场 日期。 包装 8.2.1 活鱼用专用包装,根据需要包装内可充氧气,包装中用水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8.2.2 包装材料应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运输 活鱼运输应符合 GB/T 27638的规定。 贮存 活鱼贮存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暂养设施中进行,用水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9 追溯要求 按GB/T 29568中相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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