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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CCS B 5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 64/T 2069—2024 宁夏水生动物水域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Fish Breeding and Release in Aquatic Animal Waters of Ningxia 2024 - 10 - 12发布 2025 - 01 - 12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 64/T 2069—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有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 水产研究所、贺兰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兴庆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彦斌、张锋、赵红雪、吴振斌、李谷、肖伟、赛清云、田永华、连总强、代 梨梨、刘凯、王永杰、刘 欣、孙红玲、邱文杰、李敏敏、刘嘉成。 DB 64/T 2069— 2024 1 宁夏水生动物水域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适合开展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公共水域环境条件、苗种要求、苗种规 格、计数方法、苗种运输、苗种投放、资源保护监测、效果评估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水生动物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8588 渔业资源基本术语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1075 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SC/T 1149 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 SC/T 7103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8588- 20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增殖放流 the stock enhancement 通过将人工 繁育的水生 动物亲体、苗种、成鱼放回自然水域及增加其种群个体数量的活动。 标志放流 tagged releasing 作标记或放置标志物于鱼类体表或体内后放入水域,以研究鱼类的洄游、分布、生长、死亡和资源 变化等状况。 4 水域环境条件 放流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不包括养殖水域)及湿地等水域。 基本条件 DB 64/T 2069— 2024 2 放流水域应符合SC/T 9401的规定。应对规划增殖放流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环境现状、水域生态容量 调查,统筹规划、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物种、规格、数量等。 5 苗种要求 物种选择 增殖放流物种应是本 地种的原种或F1 代,人工繁育的增殖放流苗种应具备资质生产单位提供。 其中 经济鱼类提供单位需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为经济鱼类提供单位;珍稀、濒危鱼类苗种提供单 位需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且为农业农村部批准 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 供应单位。 物种种类及规格 放流物种种类及规格应符合表1 、表2的要求。 表1 本地种放流增殖水生动物规格要求(全长) 种类 规格(厘米 cm/尾(只)”或“g/只”) 兰州鲇 ≥5厘米/尾 黄河鲤 ≥5厘米/尾 赤眼鳟 ≥5厘米/尾 黄河雅罗鱼 ≥5厘米/尾 大鼻吻鮈 ≥5厘米/尾 黄河鮈 ≥5厘米/尾 中华鳖(黄河品系) ≥10克/只 ** — 注:**表示不限于以上物种 表2 经济物种放流增殖水生动物规格要求(全长) 种类 规格(厘米/ 尾(只)”或“克/只”) 草鱼 ≥5厘米/尾 鲢 ≥5厘米/尾 鳙 ≥5厘米/尾 苗种质量 DB 64/T 2069— 2024 3 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区)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苗种应为原种或 F1代。不应向天然水域投放选育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动物物种。苗种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考表3 。 检验检疫要求 表3 增殖放流苗种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 感官质量 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85%,死亡率、残存率、体色异常率、挂脏率之和<5% 疫病 附录A给出的主要放流物种疫病病种不得检出,其他病种或损伤应痊愈后方可放流 药物残留 不得检出国家、行业规定的禁用药物 5.4.1 检验方法 按SC/T 9401规定执行。 5.4.2 检验规则 在放流前7 日~15日,对放流苗种委托有相关资质或能力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病害检疫,有条 件的 情况下并进行种质鉴定。 5.4.3 结果判定 检验项目中如有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判定该批次苗种不合格。 5.4.4 复检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重新抽样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 苗种计数 可采用全部称重法和抽样计算法。 a) 全部称重法计数时,随机称重≧ 50尾,计算尾重,得出总重量或总尾数; b) 若一次性放流的水生动物数量较多,应分成多批次进行抽样计算; c) 将测量数据填入苗种抽样计数记录表(附录 C),归档保存。 7 苗种运输 运输前准备 苗种应经过停食处理、拉网锻炼。 装载工具 依据苗种种类、规格自主选择适当装载工具。配备增氧设备,保证运输 过程氧气供给充足。 DB 64/T 2069— 2024 4 运输密度 根据运输水生动物 种类、规格、运输水温、时间调整 装运密度和方式,保证运输成活率≥ 95%。运 输鱼苗时,宜控制在鱼水比1:3 。 运输方法 苗种的运输应加强以下环节的操作管理: a) 苗种运输前停食 24 h; b) 运输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c) 运输时宜采取遮光措施,运输途中应避免剧烈颠簸以免苗种受伤,提高运输成活率; d) 运输过程中,随行人员应随时观察是否缺氧, 保证溶氧充足。 8 苗种投放 苗种的投放宜结合运输方法、水域地势及苗种习性等选定适宜的投放方法。投放时宜贴近水面分散 进行,动作轻缓 ,减少机械性损伤;大规格鱼类苗种可选择滑道投放,宜将光滑的滑道置于岸堤或船只 上,与水平面夹角< 45°且末端伸入水中;不应采用抛撒或“高空”倾倒等投放方式。 9 放流管理 增殖放流水域、时间、种类、数量应符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放流规划。 根据放流水域渔业资源状况、水域特点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增殖放流方案。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苗种的规格测定、计数、运输、投放等过程实施监管, 并接受社会监 督。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前 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备案增殖放流的种类、数 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 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 10 资源跟踪监测 资源保护 增殖放流结束后,加强执法检查并做好资源保护宣传工作。 跟踪监测 增殖放流结束后,参照SC/T 9102.3 的方法,定期监测增殖放流对象的生长、洄游分布及其环境因 子状况。 效果评估 增殖放流结束后,应委托有相关资质或能力的机构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编写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报告。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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