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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 CCS X 00 DB 62 甘肃 省地 标准 DB62/T 5091—2025 食品快检车运行规范 2025-04-30发布 2025-07-30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509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定西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渭源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定西市国家粮食质量 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雨、张文娟、朱文娟、付煜峰、白佩玲、陈亚军、唐亚梅、何鹏飞、赵琼、 王文莉。 本文件由定西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I DB62/T5091—2025 食品快检车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以下简称快检车)的车辆管理、快检人员管理、快检仪器设备 和设施管理及检测工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内运行的食品安全快检车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478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食品快检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对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 品、现场制售食品等)中的农残、兽残、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 内显示检测结果。 3. 2 食品快检车 具备对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功能的技术用车。 4 4食品快检车车辆管理 4.1车辆管理 车辆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年审,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 4.2 停放区域 4.2. 1 处于检测工作状态的环境要求如下: 通风良好,采光充分; 周边环境无有毒、有害物质。 4.2.2 处于非检测工作状态的环境要求如下: -短期停放应停放在阴凉处; 长期停放应配备遮阳设施。 1 DB62/T5091—2025 4.3外部管理 4.3.1驾驶员每次使用快检车时须按规定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使用记录,记录车辆里程和目的地 等信息。 4.4内部管理 4.4.1应设置仪器存放区,且能保证仪器设备不因检测车的移动而带来安全隐患,包括人员安全、设 备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 4.4.2快检实验结束后及时清洗、废弃物按照移动实验室有害废弃物管理规范管理。 5快检人员管理 5.1配备2名以上快检人员。 5.2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制度。 5.3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 5.4执行快检任务时不得将快检任务的具体信息(包括抽检单位、被抽检产品种类、抽检项目)提前 通知受检单位。 5.5出具快检数据和结论时应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5.6使用检测仪器设备时需按仪器设备说明书中的标准流程进行操作。 6食品快检仪器、设备、设施管理 6.1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6.2管理责任人应建立车载快检仪器设备台账和检测试剂台账(见附录A),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 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管理责任人等。 6.3应对所有车载快检仪器设备逐一建档,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见附录B),设 备档案应包括包装箱中的说明书、合格证等。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检测工作,编制仪 器设备年度维护保养或检修计划,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4应定期对车载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障检测设备正常运转,并为每台仪器设备建立设备维修保养 记录(见附录C),内容应包括维保时间、维保人员、维保事项等。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纳入设备档案管 理。仪器设备维修由管理责任人提出,经审批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维修。 6.5食品快检车车载仪器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重新投入使用前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经验证符合 要求后投入使用。 6.6仪器设备维修由管理责任人提出,经审批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维修 6.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归位、固定。 6.8食品快检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储备制度,合理储存仪器设备备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相应的保管储 备工作。检测用试剂试纸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废弃物(液)处理应遵守GB/T29478的规定, 7检测工作要求 7.1检测环境 2 DB62/T5091—2025 食品快检车在进行食品检测时,内部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一般温度应控制 在10℃~28℃,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 7.2资料准备 7.2.1食品快检人员应建立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和电子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台账(见附录D)、分类记录日常工作任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的快检情况,记录应包 括样品名称、样品来源、检测时间、检测项目、快检人员和检验结论等信息,不得伪造和随意涂改。 7.2.2食品快检人员应妥善保管快检信息,不得复印、上传蓝管平台以外的网络、外泄或作他用。 7.3数据管理 7.3.1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应 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7.3.2应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进行留档保存,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 7.3.3未经上级市场蓝督管理部门充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品快检车的有关数据向公众媒体进 行透露: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食品快检车检测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检测数据资 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 7.4采样管理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信息; 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并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 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7.5异议处理 7.5.1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不合格检测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起4小时内向组织快速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 检测方法。 7.5.2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涉嫌不合格的食品, 依法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7.5.3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样送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有关规定执行。 7.6不合格处置 7.6.1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涉嫌不合格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置或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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