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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 B 05 DB 62 甘肃 省地 方标准 DB62/T4933—2024 荞麦抗旱性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2024-07-23发布 2024-10-23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493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蓝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甘肃省粮食油料作物栽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陇东学院、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甘肃省农业科学研究院作物研究所、庆阳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百姓、陈红、李圆、庞伟强、范荣、潘岩、马生发、穆彩虹、杨天育、化烨。 本文件由陇东学院负责解释。 1 DB62/T4933—2024 养麦抗旱性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荞麦抗旱性鉴定方法、鉴定过程、评价指标和评价结果的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荞麦的抗旱性鉴定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43.4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 GB4404.3粮食作物种子第3部分:荞麦 NY/T1121.22土壤检测第22部分: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测定环刀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抗旱性 作物在干旱胁迫下,其生长发育和产量形成对干旱胁迫的适应和抵御能力。 3. 2 抗旱指数 以待测品种籽粒产量为依据,以对照品种作为比较标准,评价待测品种(系)抗旱性的指标。 3. 3 抗旱品种(系) 干旱胁迫下,对干旱胁迫反应能力强,抗旱指数达到或超过一定数值的品种(系)。 3. 4 反复干旱存活率 幼苗干旱复水后存活苗数占总苗数的百分率。 4抗旱性鉴定方法 4.1种子萌发期抗旱性鉴定及评价标准 4.1.1样品准备 将符合GB4404.3的待测荞麦种子充分混匀后,随机取300粒。 4.1.2胁迫溶液配制 用200g的聚乙二醇-6000(PEG-6000)溶于1000mL的去离子水中,配制成20%PEG-6000的水溶液 1 DB62/T4933—2024 4.1.3胁迫培养 以50粒种子为一个处理,设3次重复,分别放入长×宽×高=12cm×12cm×5cm的培养血,以单层滤纸 为芽床进行发芽试验,培养血中各加入12mL20%PEG-6000水溶液,加盖。按GB/T3543.4进行发芽试验。 分别标记为T1、T2、T3。 4.1.4对照培养 50粒种子为一个处理,共3次重复,分别放入长×宽×高=12cm×12cm×5cm的培养血,以单层滤纸为 芽床进行发芽试验,培养血中各加入12mL去离子水,加盖。按GB/T3543.4进行发芽试验。分别标记为 CK1、CK2、CK3。 4.1.5性状调查 将培养血放入光照培养箱中,设置在温度18℃~20℃C、相对湿度65%、光照强度750Lx~1250Lx 光照时间12h/d条件下培养,第7d调查发芽种子数,计算相对发芽率。以种子相对发芽率评价不同荞麦 品种的抗旱性。 4.1.6计算种子发芽率 种子相对发芽率按公式(1)~公式(3)计算。 Ger.T×100% RGer Ger.CK ..... (1) X cerI ×100% XTsT (2) Ger.ck XTS.CK (3) 式中: 种子相对发芽率,%; GerT 胁迫培养的发芽率,%; Ger.CK -对照培养的发芽率,%; Xcor.T 胁迫培养3次重复7天后萌发种子数的平均值: 胁迫培养3次重复种子总数的平均值; X cer.CK - 对照培养3次重复7天后萌发种子数的平均值: 对照培养3次重复种子总数的平均值。 4.1.7 种子萌发期抗旱性评价标准 2 DB62/T4933—2024 评价标准见表1。 表1种子萌发期抗旱性评价标准 级别 相对发芽率/% 抗旱性 1 ≥90% 极强(HR) 2 70%~89% 强(R) 3 50%~69% 中等(MR) 4 30%~49% 弱(S) 5 <30% 极弱(HS) 4.2苗期抗旱性鉴定及评价标准 4.2.1种子要求 种子质量符合GB4404.3一级标准要求,数量满足实验要求。 4.2.2培养条件 在20C±5℃的条件下用盆栽进行培养。花盆高35cm,内径30cm,装土3.5kg,盆土由壤土与育苗土 按1:1混合而成。 4.2.3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为盆栽单因素水分胁迫试验,设2组处理,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试验每盆播种18粒, 正常供水,子叶期定植为每盆12株。当主茎第2片叶全部展开后进行水分胁迫处理。 4.2.4第一次干旱胁迫一一复水处理 土壤含水量降至田间持水量20%~10%时调查存活苗数。当土壤含水量降至田间持水量10%~5%时 复水,使土壤含水量达到田间持水量的85%75%。72h后调查幼苗存活率,以幼苗恢复为绿色为标准。 田间持水量的测定按NY/T1121.22执行。 4.2.5第二次干旱胁迫一一复水处理 第一次供水达到要求后,不再灌水。进行第二次水分胁迫,当土壤含水量降至田间持水量10%~5% 时,第二次复水,使土壤含水量达到田间持水量的85%~75%。72h后调查幼苗存活率,以幼苗恢复绿色 为标准。田间持水量的测定按NY/T1121.22执行。 4.2.6计算幼苗反复干旱存活率 按公式(4)~公式(6)计算。 ×100% 2 .. (4) X Ds1 DS1= x100% XTT ....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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