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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90 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6101/T3224—2025 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 2025-01-14发布 2025-02-14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101/T3224—2025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民政局、碑林区民政局、莲湖区民政局、未央区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国平、宋子峰、王博、郭鹏、邓宾利、韩圆鑫、韩武军、郭敬涛。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 单位:西安市民政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电话:029-86786730 邮编:710016DB6101/T3224—2025 1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查处中非法社会组织界定、管辖、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决定与执行 和结案归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3.2 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3.3 未经登记 未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3.4 被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已作出撤销登记行政行为的。 3.5 吊销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已作出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 3.6 非法财物 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和所占有的违禁品。 3.7 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获得的物质利益。 4非法社会组织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a)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DB6101/T3224—2025 2b)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c)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d)未经依法依规设立,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社会组织名义”,指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 开展活动,具备或者部分具备名称、宗旨、章程、组织架构、会员管理、住所、印章等社会组织的特征。 5管辖 5.1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 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 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登记管理机关查处。 5.2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登记管 理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送达(见附录A中表A.1) 被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 送被指定管辖的登记管理机关。 5.3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或者收到有关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线索,确实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将案件及 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使用《案件移送函》送达(见附录A中表A.2)。 5.4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 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使用《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见附录A中表A.3)。 5.5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登记管 理机关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6受理与立案 6.1非法社会组织案件来源包括公众投诉举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发现上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 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使用《案件来源登记表》(见附录A中表A.4) 进行登记。 6.2接到举报案件线索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当场答复举报人; 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管辖范围或当场不能作出判断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登记受理信息。 6.3对于发现或者收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开展初查。 6.3.1经初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 a)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b)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范围; c)属于本机关管辖。 6.3.2经初查,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可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a)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在中国境 内开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属于事业单位涉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移送事业单位所属编制管理部门处理; c)属于企业涉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移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d)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6.3.3初步核查后,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报批,见附录A中表A.5。DB6101/T3224—2025 37调查取证 7.1程序启动 7.1.1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调查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7.1.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取证的,应回避。当事人提 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2证据种类 非法社会组织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e)证人证言; f)当事人陈述; g)鉴定意见; h)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7.3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向非法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7.4证据收集 7.4.1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7.4.2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可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取得证据: a)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见附录A中表A.6), 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b)向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制作《询问笔录》(见附录A中表A.7),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c)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填写《证据提取单》(见附录A中表A.8)。收集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 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d)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收集其原始载体,收集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 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收集、调取电 子数据,应填写《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见附录A中表A.9); e)对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询问的,应进行录音,并制作电话记录; f)对其他证据,应制作工作记录,注明相关信息,并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字。 7.5证据登记保存 7.5.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见附录A中表A.10)。 7.5.2执法人员应现场清点证据,加封《封条》(见附录A中表A.11)并开具证据清单,填写《场所DB6101/T3224—2025 4/设施/财物清单》(见附录A中表A.12),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7.5.3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 应制发《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见附录A中表A.13)。 7.6协助调查 7.6.1登记管理机关因实施调查取证需要,可书面商请其他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出 具《协助调查函》(见附录A中表A.14)。 7.6.2对证据链不完整的案件,经过网上查询、联系举报人、查找地址等方式调查后,仍无法找到非 法组织负责人、相关人员或者办公地址的,可通过发布协查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搜集证据或线索。 7.7中止与恢复 7.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中止调查取证程序: a)发现已有其他登记管理机关正在办理的; b)有待于其他机关调查或者认定处理结果的; c)经过协查通告后,仍无法得到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d)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的情形。 7.7.2按照7.7.1中a)规定中止调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向其他登记管理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 料。 7.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恢复调查: a)其他机关已明确调查结果或处理结果的; b)协查通告结束后,发现、收到新证据或线索的。 7.8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见附录A中表A.15),内容包括:非法社 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8决定与执行 8.1分类处理 8.1.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可以根据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a)引导登记。开展公益活动并愿意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引导其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为社区社 会组织。 b)劝说解散。没有社会危害,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劝说其解散并停止开展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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