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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CS X 00 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方标准 DB 3401/T 346—2024 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of sampling inspection separation for food 2024 - 12 - 23发布 2024 - 12 - 2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1/T 346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 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 限公司、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安 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 限公司、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赛如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宣萍、刘钦、王相召、黄生勇、林赤瑜、张媛媛、貌达、张光军、荣庆、徐利 斯、祝红蕾、金泽、刘忆中、殷兵、刘峪欣、汪雨濛、刘一峰、郑楠、马腾飞、董婉婉、陆乐、丁磊、 张强、高洁、方文加、施红陵、夏月先、张春慧、董鹏、张常鑫、吴敏、杨广满、杜恺、焦密密、刘浩 文、陈欣、王金伟、王子骏、张潇炜、林梦妮、吴照堃、靳伟伟、张玉龙、周芷芳、王俊彦、石瀚洋、 郑莉、王东东、张林颖、纪扬扬、张薇、喻传胜、汤郑、徐万鹏、周晴晴、卫志东、张俊、余嗣禹、何 梓煜、方仲文、张继伟、黄岩、石磊。 DB 3401/T 346 —2024 1 食品抽检分离工作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食品抽检分离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工作模式、工作开展、样品的储存与运输、 样品交接和问题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检分离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national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inspection information system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建设,供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录入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核查处置 等信息的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3.2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food safety inspection agency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承担市场监管部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3.3 食品安全抽样单位 food safety sampling units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抽 样单位”)。 4 抽检分离工作模式 抽检分离工作模式包括两种: a) 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分别由不同的 承检机构承担 ; b) 由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抽样工作,承检机构负责检验工作 。 5 抽检分离工作开展 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食品抽检分离工作计划,并在系统中部署工作任务。开展食品抽5.1 检分离工作的单位需要在任务开展前制定抽检分离工作方案,并上报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审 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 食品抽检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5.2 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文件要求开展。 DB 3401/T 346 —2024 2 6 样品储存与运输 对于易碎品、有储存温度或其他特殊储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6.1 证样品的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者样品标示要求的储存条件, 避免因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或因储存条件不符合样品标示要求而导致的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发生改变。 对于需要冷冻冷藏保存的样品,应按样品标示要求冷冻冷藏保存,并保存相关温度监控记录,样6.2 品到达承检机构时,应保持冷冻冷藏状态且不改变性状。 7 样品交接 样品移交 7.1 7.1.1 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含备份样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 样单》(除已交付被抽样单 位和抽样单位自留的,其他均交付承检机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 交确认单》(一式两份,见附录 A)一起移交承检机构,确保样品与抽样文书一一对应,封条完好,样 品状态符合检验要求。 7.1.2 对保质期短的样品应与承检机构确认满足检验周期后及时移交至承检机构, 保质期少于 15日的 样品应在 2日内移交。 7.1.3 大批量样品移交时,为防止承检机构在信息核对和样品移交入库耗时较长,抽样单位应妥善暂 存样品,在样品移交有效期内分批进行移交。 样品接收 7.2 7.2.1 承检机构应当对到达的样品进行现场核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a) 样品封样是否完好; b) 样品包装、数量与 抽样文书记录是否相符; c) 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d) 系统中的被抽样单位信息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 e) 出现附录 B情形之一的,承检机构可拒绝接收样品,必要时可拍照留证。 7.2.2 样品验收时,仅存在抽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一致的情况,且对检验结论不产生影响的,承检 机构应预先接收样品并妥善保管, 抽样单位应在样品接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更正抽样文书或重新填写 抽样文书,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按要求交至承检机构。 7.2.3 样品验收结束后,承检机构应与抽样单位确认样品验收结果,并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 交确认单》上填写验收符 合性情况,双方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8 问题处置 样品信息删除 8.1 各类需要删除的样品信息需由抽样单位或者承检机构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在系统中删除。 抽检分离各类问题 8.2 8.2.1 抽样人员将样品类别抽错、样品丢失,由抽样单位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 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除,重新安排抽样。 DB 3401/T 346 —2024 3 8.2.2 承检机构确认拒绝接收样品,由承检机构在系统中拒收或者由抽样单位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 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除,重新安排抽样。 8.2.3 在样品接收过程中发现的抽样问题,承检机构应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除,重新安排抽样。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无效检验 的,由承检机构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除,通 知抽样单位重新安排抽样。 8.2.4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样品,由承检机构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 门申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除,通知抽样单位重新 安排抽样。 8.2.5 复检备份样品经承检机构接收后,出现的样品遗失、外包装破损、封条不完整或破损、存储条 件不当的,由承检机构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将样品信息在系统中删 除,通知抽样单位重新安排抽样。 DB 3401/T 346 —2024 4 A A 附录 A (资料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下面给出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的样式。 表A.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样品件数(含备份样品)(抽样单位填 写) 样品抽样单编号(抽样单位填写) 样品检查记录(承检机构填写)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包装:□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储存条件:□常温 □冷藏 □冷冻□其他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文书检查记录(承检机构填写) 文书数量:□齐全 □不齐全 文书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样品移交确认结果 (承检机构填写) □接受 □拒收 拒收理由: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承检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两联,由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分别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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