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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13.310 CCS A 9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982.3 —2025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3部分:管理工作 规程 Community detoxification and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 Part 3: Code of management work 2025 - 01 - 24 发布 2025 - 02 - 24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982.3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34/T 4982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第3部分。DB34/T 498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帮扶帮教服务规范; —— 第 2 部分:服务评价规范; —— 第 3 部分:管理工作规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戒毒管理局、安 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少军、王卫纲、孙亮、闵芳、汪振华、余劲松、赵汉臣、许严顺。 DB34/T 4982.3 —2025 II 引言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要求,指导 基层单位更好地提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结合我省多年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践,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其中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社会化延伸服务事项及要求、服务评价和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拟由 3 个部分组成。 —— 第 1 部分:帮扶帮教服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帮扶帮教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各事项的具体 做法。 —— 第 2 部分:服务评价规范。目的在于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的评价工作。 —— 第 3 部分:管理工作规程。目的在于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工作程序。 DB34/T 4982.3 —2025 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3 部分:管理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管理对象分类、工作内容和管理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71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DB34/T 394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34/T 4982.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1部分:帮扶帮教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T 071、DB34/T 3941 和 DB34/T 4982.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work team of community detoxification and communi ty rehabilitation 由禁毒专职干部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居(村)委干部、禁毒志愿者 以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等组成的, 负责具体实施、 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措施的执行团队。 4 管理对象分类 社区戒毒对象 社区戒毒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a) 吸毒成瘾的人员; b) 因健康状况不再适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c)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如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吸毒人员。 社区康复对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满三年的人员。 5 工作内容 日常管理 DB34/T 4982.3 —2025 2 应指导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宣传教育 应指导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禁毒宣教阵地,并支持禁毒法治宣讲专业队伍建设。 综合介入 5.3.1 应引导社会戒毒专家、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亲属等社会力量参与 帮扶帮教工作。 5.3.2 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困难救助和社会帮扶活动。 5.3.3 应帮助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会适应性教育、预防复吸教育、警示教育,指导支持 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和康复训练等。 5.3.4 应指导对存在复吸风险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危机干预和预警提示。 专业培训 5.4.1 应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 禁毒志愿者、 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戒毒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5.4.2 应推广应用戒毒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戒治服务和防复吸训练,指导支持科学戒毒。 跟踪回访 应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开展1年、3年回访调查,动态跟踪、精准帮扶、精心培 育戒毒典型,定期选编戒毒成功案例。 6 管理流程 个案工作 6.1.1 接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应做好社区戒 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接收工作,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具体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6.1.2 计划 6.1.2.1 执行部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后,应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以下简 称工作小组),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戒毒知识辅导; b) 教育、劝诫; c)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d)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6.1.2.2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后,执行部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社区戒毒社 区康复人员基本情况,制订工作计划: a) 社区戒毒工作在第一年以生理脱毒为主要目标, 第二年以心理脱瘾为主要目标, 第三年以巩固 效果、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 b) 社区康复工作以心理治疗和辅导、通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顺利就业、巩 固前段戒毒治疗效果为主要目标。 DB34/T 4982.3 —2025 3 6.1.2.3 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6.1.3 介入 6.1.3.1 吸毒检测 执行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发放《吸毒检测通知 书》,格式见附录A,并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 6.1.3.2 健康检查 执行部门宜对报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做好登记,将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人员的检查结果存入其管理档案,检查情况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合评估。 6.1.3.3 帮扶帮教 执行部门应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适应性帮扶和帮教,并符合 DB34/T 4982.1 的要求。 6.1.3.4 约谈(家访) 6.1.3.4.1 工作小组应至少每月与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约谈(家访)1 次,至少每 2 个月通知社区 康复人员及其家属约谈(家访)1 次。谈话(家访)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 6.1.3.4.2 对于请假外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电话约谈,制作谈话记录。 6.1.4 评估时间 6.1.4.1 工作小组应每季度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6.1.4.2 工作小组应每半年对社区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6.1.5 结案 6.1.5.1 中止、终止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被依 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终止。 6.1.5.2 维护解除信息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工作小组应提出意见,报请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特殊情况处理 6.2.1 脱失人员 对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工作小组应报请执行地公安机关组织查找,依法处置。 6.2.2 违反约谈规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约谈的,执行部门应向其下达《吸毒检测通知书》。 6.2.3 拒绝或逃避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吸毒检测的,工作小组应认定 其为一次拒绝或逃避吸毒检测。 DB34/T 4982.3 —2025 4 6.2.4 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 (市、 区),工作小组应督促其办理请假外出手续。 6.2.5 擅自离开执行地 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时,工作小组应向其下达《吸毒检测/报到通知 书》和《告诫书》,格式见附录B,并收集证据。 6.2.6 地点变更 对于长期在外务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变迁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申请变更执行部门的,执行地 执行部门应履行变更程序,保留卷宗文件原件,将变更戒毒康复措施的函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转交接收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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