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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CCS A 12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4924—2024 养老服务领域购买服务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purchasing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elderly care services 2024 - 09 - 14发布 2024 - 10 - 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924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安徽省养老协会、 蚌埠市民政局、 滁 州市民政局、宣城市民政局、池州市民政局、 安徽乐年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爱心老年 公寓、安徽国民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中爱养 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乐养直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卓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学梅、代祥华、陈帅南、徐敏、周文斌、胡前义、陈燕、李庆祥、陈越、粱 亮、吕志峰、钱尼兵、蔡婷婷、洪丹、崔峥、赵荃、魏莉、杭胡迪、汪佩、陈大帅、王奎、贺冉冉。DB34/T 4924 —2024 1 养老服务领域购买服务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服务领域购买服务工作的参与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流程、绩效评价 。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服务领域购买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参与主体 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包括不限于: —— 各级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 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不限于: —— 依法成立的企业; —— 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5 购买内容 购买主体应确定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生活照料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助餐服务; • 助浴服务; • 助洁服务; • 助行服务 ; DB34/T 4924 —2024 2 • 助急服务; • 探访关爱服务。 b) 康复护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助医服务 ; • 康复护理;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c) 精神慰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情绪疏导 ; • 心理咨询; • 危机干预; • 老年教育; • 老年文娱活动。 d) 人员培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 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教育 ; • 养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 家庭成员照护指导。 e) 社会工作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为老社工服务 ; • 组织开展老年志愿服务; • 公益宣传推广服务。 f) 辅助性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绩效评估 ; • 养老评估; • 社会调查; • 课题研究; • 信息化服务; • 养老服务规划编制; • 养老服务标准编制; • 养老服务网络运维。 6 购买流程 确定需求 6.1.1 购买主体应制定购买养老服务需求计划, 宜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供应、 价格等情况开展社会调查、 需求调研或专家论证等工作,根据调查论证的情况合 理确定购买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 购买服务内容; —— 数量; —— 购买方式; —— 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 —— 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 DB34/T 4924 —2024 3 —— 对服务目标对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 —— 资金需求。 6.1.2 购买主体的需求计划的确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组织采购 6.2.1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工作要求进行采购,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与服务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应不超出购 买项目的服务范围。 6.2.2 应根据需要与承接主体进行沟通,应就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流程和注意事项交换意见, 确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 服务内容; —— 服务范围; —— 服务方式; —— 服务时间; —— 服务绩效。 签订合同 6.3.1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购买服务的范围; —— 标的; —— 数量; —— 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 —— 资金支付方式; ——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3.2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时,承接主体的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 标。 服务实施 6.4.1 承接主体应按照项目服务方案组织实施,服务实施中应根据项目情况定期发布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 目前工作所属阶段; —— 近期工作计划; —— 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措施建议; —— 已完成情况汇总。 6.4.2 应定期整理和分析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和资料,按阶段分类保存。 6.4.3 购买主体应做好服务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记录及档案管理。 监督执行 6.5.1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 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6.5.2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标准,DB34/T 4924 —2024 4 宜通过现场检查、临时抽查、随机采访、问卷征询、定点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承接主体履约合同情况进 行日常监管和服务考核。 6.5.3 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 优质养老 服务。 6.5.4 服务完成后,针对需要审计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组织验收 6.6.1 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6.6.2 验收时宜邀请服务对象、相关第三方参与。 7 绩效评价 应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应成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组成的综合性评审组进行绩效评价, 宜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注重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服务满意度的测评,绩效评价结 果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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